車禍和解金疑問,有相關問題請提出我盡速回答 - 法律
By Puput
at 2011-05-12T00:00
at 2011-05-12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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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字路口發生車禍,甲汽車由南向北行駛,乙機車由西向東行駛,在十字路口中間碰撞,乙車車頭碰撞甲車後側門,事後由甲車打電話報警及救護車,警方到達現場雙車均已移動,乙車主輕傷
2個月後,乙車主向甲車主要求和解,並以修車,醫療,無法工作,精神等,提出一萬五的和解金,請問甲車車主該怎樣談和解?
甲乙兩車皆保強制險,並且乙車以過失傷害逼簽和解書,請問過失傷害成立嗎?甲車該如何回應?
Update:
感謝管理員回文,已向保險公司申請初賠,正等待保險專員回應
另請問怎樣判定過失傷害是否成立呢?
2個月後,乙車主向甲車主要求和解,並以修車,醫療,無法工作,精神等,提出一萬五的和解金,請問甲車車主該怎樣談和解?
甲乙兩車皆保強制險,並且乙車以過失傷害逼簽和解書,請問過失傷害成立嗎?甲車該如何回應?
Update:
感謝管理員回文,已向保險公司申請初賠,正等待保險專員回應
另請問怎樣判定過失傷害是否成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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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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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Rachel
at 2011-05-15T21:16
at 2011-05-15T21:16
乙車涉嫌[左方車 ]未讓甲車[右方車 ]為[肇事主因 ]。
甲車 行經路口[未減速慢行,未注意車前狀況 ]應而肇事,應負起肇事次因 。
反之:
若該路口有號誌設施者,以號誌做為路權歸屬的依據。
交通事故發生"不在於誰撞誰的問題! 首先必須先釐清肇事責任歸屬,交通事故談路權ˋ論責任,不是被撞的一方ˋ重傷的一方ˋ甚至死亡的一方,就一定是對的一方,就一定可以求償ˋ一定可以得到理賠。一般人對交通法規,一知半解ˋ似懂非懂,僅憑自我的認知與感覺,認為都是對方的錯,一切讓[現場圖ˋ照片ˋ所有現場跡證]說話不須爭執,更不是用猜的。正確的作法如下:確實肇責建議在案發日起算30 天後,向案發地交通大隊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免費],就能得知其責任初步分析結果,待分析結果出爐即可分曉,誰是肇事主因ˋ誰是肇事次因或無肇事因數,雙方就都不再會有不平衡或被坑的感覺,也才有求償的[法源依據 ]。
2個月後,乙車主向甲車主要求和解,並以修車,醫療,無法工作,精神等,提出一萬五的和解金,請問甲車車主該怎樣談和解?
[理賠]顧名思義,[合理的賠償],只要是有憑有據的求償,都可認定為合理求償,法院是依憑據裁定判決。 開價多少是被害人或家屬的權利,是否合理裁判權在法院,求償必須要有憑ˋ有據,不是用預估的ˋ也不是用想像的ˋ更不是用嘴巴隨便說一個數目就該給,法院也不可能照准。理賠項目與標準:見以下列表: [依肇事比率分攤] 侵權損害民事賠償,追溯期限為二年。
過失傷害之理賠標準:
一 : 醫療費用。
民法第191-2條:
以醫療收據為憑。
看護費用:強制險每天補助1200元,[以診斷書內有註明須看護天數為憑],最高理賠天數為30天。
二 :減少勞動力損失。
民法第193條:
[但必須以診斷書內容有註明須休養日數與薪資證明或扣繳憑單為憑]。
三 :非財產上之損害 [俗稱精神撫慰金]。民法第195條:
依身分ˋ地位ˋ背景不同,而有所差異,無一定準則可依循。
甲乙兩車皆保強制險,
雙方都[只有投保強制險] 而已"
雖然強制險是公辦民營,採無過失主義ˋ交叉理賠,不論肇責歸屬,都會理賠沒錯!
但是其理賠範圍,僅就醫療有效收據部份:
採實支實付理賠賠,減少勞動力損失ˋ精神慰撫金都不在 理賠範圍之內。
財損部份[修車費用]:也不在理賠範圍。所以強制險,不可能ˋ也無義務,派員出面協助任何善後事宜,僅就有效收據實支實付。
況且受傷被害人"原本就可跳過和解,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同項ˋ同額的理賠。本案若只想用[強制險理賠],這等於沒賠分文,任何被害人或家屬,應該都不可能接受 這種理賠方式。
並且乙車以過失傷害逼簽和解書,
沒錯!
以刑逼民"
向來確實是受傷被害人,手上 最佳的籌碼 ,也是必然會發揮效益 的,訴訟手段與技巧。
假設真的不能取得共識和解,甲必須將刑事部份的易科罰金,一併列入[訴訟成本]考量,本案若在偵查終結前不能和解,被提起公訴是無庸置疑的,若在一審辯論終結之前,仍無法達成和解,被判刑也是絕對可以預期的結果,外加一筆過失傷害前科紀錄,刑事部份判決確定,民事部份還是要賠,只是理賠金多寡而已。
請問過失傷害成立嗎?
100%絕對成立 !
只要分析或鑑定結果證實甲 有過失,哪怕只有10%ˋ5%ˋ乃至只有1% 的肇事責任,造成人員受傷,已是既定的事實,不管大傷ˋ小傷ˋ甚至於只有擦傷ˋ瘀傷,甲都已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犯罪要件,就刑事部份而言,受傷被害人[乙 ]就有權對[甲 ]提出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
甲車該如何回應?
當然雙方都可以考慮,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免費],若雙方能達成協議進而和解,以免訟累當然最好。
惟調解委員會的功能,充其量只是一個和事佬的單位而已,其通知書乃至調解過程,都不具有強制公權力存在,任何一方都可以自由選擇,是否願意前往接受調解。
且在調解過程中,若雙方差距太大,無法取得共識,任何一方,都可斷然拒絕,調解委員會無權強制干預,只能算調解不成立而已,除非調解成立,該調解書就視同法院判決,才具備有法律效率。
法律沒有規定一定要先申請調解,更沒有說一定要經過二次調解失敗才能提出告訴,這都是[以訛傳訛]的錯誤訊息。
甚至有人就是拒絕和解,根本不將調解列入考慮,就是要加害人被起訴ˋ判刑。 不論是檢察官或法官,都無權強制命令雙方當事人,一定要進行調解程序,只要有任何一方,堅持表示[不願意調解],檢ˋ院方,唯有依法裁定ˋ判決。
訴訟乃不得已之手段,其冗長的程序很累人的,任何一種官司打下來,少則數月ˋ多則數年,造成雙方精疲力竭,其最終的判決結果,肯定都不是雙方原先所預期的結果。
告訴乃論民事案件,若有和解機會,儘可能雙方都能各退一步ˋ海闊天空。
現在就怕乙方先對甲 提出過失傷害之刑事告訴,運用以刑逼民的訴訟程序,達成民事和解的目的。
2011-05-13 00:40:57 補充:
談判是需要技巧的,更要事先衡量[訴訟成本],最好盡量以誠意感動對方,而不是一味的抗拒,此乃談判技巧之最大禁忌,畢竟對方只是要錢而已,假設金額差距不算很高,縱使甲會覺得付的有點冤枉,如將[訴訟成本]列入考量,或許就不會覺得很嘔很吃虧囉!
2011-05-13 00:43:01 補充:
假設真的不能取得共識和解,甲必須將刑事部份的易科罰金,一併列入[訴訟成本]考量,若在偵查終結前不能和解,甲被提起公訴是無庸置疑的,若在一審辯論終結之前,仍無法達成和解,甲被判刑也是絕對可以預期的結果,以最低拘役30天計算[甚至更高],易科罰金就高達3萬元,外加一筆過失傷害前科紀錄,刑事部份判決確定,民事部份還是要賠,只是理賠金多寡而已。
By Zora
at 2011-05-13T03:35
at 2011-05-13T03:35
過失傷害....一定成立阿
至於保險的問題...
他們不負責.....駕駛的刑事問題....
他們只負責"賠錢"而已
By Edward Lewis
at 2011-05-16T21:12
at 2011-05-16T21:12
可以詢問投保的保險公司車禍理賠人員該如何處理。
2011-05-13 00:04:13 補充:
因為後方並不是前方,是屬於你該注意而無法注意的範圍,
但對方卻是,該注意而沒有注意,才是這場車禍的肇事主因。
因此他告你過失傷害不會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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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他告你刑法-過失傷害,那你也可以告他民法-毀損,
要他賠償你的修車費用,如此就可以拿到修車費用去修車了。
^_^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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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1-05-12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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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幫忙解答~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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