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小擦傷對方很沒誠意 - 法律
By Belly
at 2011-10-13T00:00
at 2011-10-13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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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一下各位 我在4月20的時候發生車禍,摩托車擦撞摩托車,而我是要直行,對方是要右轉 當初對方從我左邊超我車 然後剛好旁邊也有一台小貨車,他好像為了閃那輛小貨車,跟我的安全距離沒有抓好 擦撞到我的車,他人車沒事,而我是腳上有兩處擦傷,跟摩托車左邊後照鏡斷掉,當初警察伯伯也說是小車禍 私下和解就好了(不過警察還是有畫現場圖),當初也想說如果能私下和解就私下和解就好了,結果過到現在了 都快要超過六個月了 ,對方一直沒有來電話,一通關心的電話也沒有,我傳簡訊給他他也都沒回應,打電話也是關機狀態,對方的態度讓我很火大,一點誠意都沒有,所以我就打電話問警察伯伯,警察伯伯就說先幫我用到調解委員會,下禮拜就要去調解了,我想請問的是
一.請問我這樣肇事責任有多大?
二.假如我想求償金額大概可以求償多少?
因對方真的太沒誠意了,我可以求償精神賠償費嗎?大約多少算合理?
PS我的總共費用大概是1000塊左右(醫藥費550+機車修理費350)
一.請問我這樣肇事責任有多大?
二.假如我想求償金額大概可以求償多少?
因對方真的太沒誠意了,我可以求償精神賠償費嗎?大約多少算合理?
PS我的總共費用大概是1000塊左右(醫藥費550+機車修理費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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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eather
at 2011-10-15T02:49
at 2011-10-15T02:49
當初也想說如果能私下和解就私下和解就好了,結果過到現在了 都快要超過六個月了 ,
只要分析或鑑定結果證實哪一方有過失,哪怕只有10%的肇事責任,造成人員受傷,已是既定的事實,不管大傷ˋ小傷ˋ甚至於只有擦傷ˋ瘀傷,都已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犯罪要件。
刑法第 284 條 :[告訴乃論]追溯期6個月 。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對方一直沒有來電話,一通關心的電話也沒有,我傳簡訊給他他也都沒回應,打電話也是關機狀態,對方的態度讓我很火大,一點誠意都沒有,所以我就打電話問警察伯伯,警察伯伯就說先幫我用到調解委員會,下禮拜就要去調解了
當然你們也可以考慮,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免費 ],若雙方能達成協議進而和解,以免訟累當然最好。
惟調解委員會的功能,充其量只是一個和事佬的單位而已,其通知書乃至調解過程,都不具有強制公權力存在,任何一方都可以自由選擇,是否願意前往 出席接受調解。
在調解過程中,若雙方差距太大,無法取得共識,任何一方,都可斷然拒絕,調解委員會無權強制干預,只能算調解不成立而已,除非調解成立,該調解書就視同法院判決,才具備有法律效率。
我想請問的是
一.請問我這樣肇事責任有多大?
本案就算 對方是[完全肇責 ]
你所能爭取的金額也不會很高 !
二.假如我想求償金額大概可以求償多少?
[理賠]顧名思義,[合理的賠償],只要是有憑有據的求償,都可認定為合理求償,法院是依憑據裁定判決。 開價多少是被害人或家屬的權利,是否合理裁判權在法院,求償必須要有憑ˋ有據,不是用預估的ˋ也不是用想像的ˋ更不是用嘴巴隨便說一個數目就該給,法院也不可能照准。理賠項目與標準:見以下列表: [依肇事比率分攤] 侵權損害民事賠償,追溯期限為二年。
過失傷害之理賠標準:
一 : 醫療費用。
民法第191-2條:
以醫療收據為憑。
看護費用:強制險每天補助1200元,[以診斷書內有註明須看護天數為憑],最高理賠天數為30天。
二 :減少勞動力損失。
民法第193條:
[但必須以診斷書內容有註明須休養日數與薪資證明或扣繳憑單為憑]。
三 :非財產上之損害 [俗稱精神撫慰金]。民法第195條:
依身分ˋ地位ˋ背景不同,而有所差異,無一定準則可依循。
因對方真的太沒誠意了,我可以求償精神賠償費嗎?大約多少算合理?
以本案為例"
你的醫療費用僅僅550元 而已"
你想能主張多少?
可預期會是[少得可憐 ]的數字。
PS我的總共費用大概是1000塊左右(醫藥費550+機車修理費350)
至於車損的部分"
縱使本案進入民事訴訟,肇事當事人[對方],依法可以主張折舊給付。
[工資部分不得主張折舊給付],此乃於法有據,只要主動提出此主張,法院就必須依法照准,也就是說求償的一方絕對無法拿到訴訟標的[修理費用]的全部。
試算公式: 零件材料費 X 0.369 X 出廠年齡[以行照為憑]==折舊金額 修復費用總金額 ,減去 折舊金額之所得,才是對方應給付之實際金額。
依行政院公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固定資產折舊率表及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系爭汽車耐用年數為五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0.369,本件零件折舊後之金額已低於成本十分之一,應依成本十分之一計算。
訴訟乃不得已之手段,其冗長的程序很累人的,任何一種官司打下來,少則數月ˋ多則數年,造成雙方精疲力竭,其最終的判決結果,肯定都不是雙方原先所預期的結果。
告訴乃論民事案件,若有和解機會,儘可能雙方都能各退一步ˋ海闊天空。懂法者雖然得以輕易告知法條所在,但也有其義務與責任告知求助者,利害關係之所在,尤其消耗人力ˋ物力ˋ財力之[訴訟成本],以上個人建議與提醒僅提供你作為參考。
自行斟酌是否值得,為1000多元,而去進入一場可預知,不可能獲得全額賠償的 ,冗長訴訟程序。
只為1000多元 連上調解委員會,所花費的時間ˋ交通費ˋ乃至請假的薪資損失, 都不夠!
By Andrew
at 2011-10-14T03:58
at 2011-10-14T03:58
小小小車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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