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想請問一下...我是在102年10月發生車禍,對方是看到服飾店突然左轉,我已經在他的左後方,見他突然轉彎我才急左轉,結果我的車子倒了人也受傷了,對方車子立的好好的在雙黃線上,人也沒有怎樣,我有注意到他並沒有開方向燈,是發生事情後趕快打開的,我有跟警察說到這件事,後還警察判定他違規左轉,我沒注意前方狀況....想說沒有事情,因此我並未有做處理,小大事化小小事化無,但是對方居然線在上調解委員會說要告我過失傷��
車禍後現在被反咬一口,怎麼辦?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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