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後的民事賠償問題(20點!)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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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Victoria
at 2010-06-19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我有一位阿姨前天車禍被撞到(在一條橋上面 但那條橋因為施工 所以只有2車道 一個A車道 一個B車道 但那個開車的 竟然開錯方向 "本來他應該開A車道的"但他卻開B車道 所以撞到我阿姨 因為路窄 所以我阿姨不能在回頭 所以被車正面上)
機車也被撞爛 現在還住在醫院(總共縫了16針)
聽我媽媽說 開的上有3個人(2男1女) 撞到人後 還逃逸 幸好被追到(但警察說逃逸不超過500公尺 所以不算逃逸... 但叫救護車也是我阿姨被撞到時自己叫的!)
當警察再查案時 警察就在懷疑是不是那個女生要頂罪
所以跳出來說車是她開的!
而2天過去了 那個女生跟她媽媽也都來醫院跟我阿姨談賠償問題(我爸爸是先跟對方要50000元的慰問金 但對方說只要給3ˋ4000元.....3ˋ4000= =那麼少)
可是 我媽說 他們沒誠意要還(好像只要賠醫療費+一台中古的機車 其他的精神慰問金ˋ工作補償ˋ請看護 好像都不想賠!)
那現在的情況 我們需要在做什麼嗎?
關於民事賠償方面(有沒有時間上的限制)
如果對方真的都不理賠的話 那要去告他嗎?
Update:
呵呵
其實說慰問金也只是好聽!
重點是要先拿那些錢來付醫藥費!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Xanthe avatar
By Xanthe
at 2010-06-20T09:17
本案依你所述之現場"
並未 構成[肇事逃逸 ]之犯罪要件無誤!
交通事故發生"不在於誰撞誰的問題!
首先必須先釐清肇事責任歸屬,交通事故談路權ˋ論責任,不是被撞的一方ˋ重傷的一方ˋ甚至死亡的一方,就一定是對的一方,就一定可以求償ˋ一定可以得到理賠。
一般人對交通法規,一知半解ˋ似懂非懂,僅憑自我的認知與感覺,認為都是對方的錯,一切讓[現場圖ˋ照片ˋ所有現場跡證]說話不須爭執,更不是用猜的。
只要有警方到場的處理的交通事故,對現場的跡證都會做好蒐證程序,雙方車輛受損部位的照片ˋ現場地形ˋ地物ˋ道路寬長ˋ撞擊點ˋ落土點[第一撞擊點]ˋ煞車痕ˋ刮地痕ˋ拖地痕ˋ散落物ˋ血跡ˋ時間ˋ天氣~~等等,都會作成警訊資料,所以不用擔心。
正確的作法如下:
確實肇責建議在案發日起算30 天後,向案發地交通大隊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免費],就能得知其責任初步分析結果,待分析結果出爐即可分曉,誰是肇事主因ˋ誰是肇事次因或無肇事因數,雙方就都不再會有不平衡或被坑的感覺,也才有求償的法源依據 。
依你所述:(我爸爸是先跟對方要50000元的慰問金 但對方說只要給3ˋ4000元.....3ˋ4000= =那麼少) "
在尚未釐清肇事責任之前,你們就要求5萬元 的慰問金,顯然不符合經驗法則之處理程序,也[毫無法源依據 ]之立足點存在。
憑什麼對方需在[尚未釐清肇事責任 ]之前,卻一定要支付?
且僅僅慰問金就高達 5萬?
然"
對方仍願意先拿出一小部分,顯示對方是有誠意 解決本案。
只要分析或鑑定結果證實哪一方有過失,哪怕只有10%ˋ5%ˋ乃至只有1%的肇事責任,造成人員受傷,已是既定的事實,不管大傷ˋ小傷ˋ甚至於只有擦傷ˋ瘀傷,都已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犯罪要件,就刑事部份而言,受傷被害人就有權對另一方提出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刑法第 284 條 :[告訴乃論]追溯期6個月 。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理賠]顧名思義,[合理的賠償],不是商品交易,不要想太多!

只要是有憑有據的求償,都可認定為合理求償,法院是依憑據裁定判決。

開價多少是被害人或家屬的權利,是否合理裁判權在法院,求償必須要有憑ˋ有據,不是用預估的ˋ也不是用想像的ˋ更不是用嘴巴隨便說一個數目就該給,法院也不可能照准。
每一件案例,都屬一個單獨個案,依傷勢不同ˋ當事人的身份ˋ地位ˋ背景不同,減少勞動力損失[薪資所得損失],精神慰撫金[俗稱精神賠償]的價金差異就很大。
理賠項目與標準:見以下列表: [依肇事比率分攤]
侵權損害民事賠償,追溯期限為二年。
過失傷害之理賠標準:
一 : 醫療費用。
民法第191-2條:
以醫療收據為憑。
看護費用:強制險每天補助1200元,[以診斷書內有註明須看護天數為憑],最高理賠天數為30天。
二 :減少勞動力損失。

民法第193條:
[但必須以診斷書內容有註明須休養日數與薪資證明或扣繳憑單為憑]。
三 :非財產上之損害 [俗稱精神撫慰金]。

民法第195條:
依身分ˋ地位ˋ背景不同,而有所差異,無一定準則可依循。

當然你們也可以考慮,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免費],若雙方能達成協議進而和解,以免訟累當然最好。

惟調解委員會的功能,充其量只是一個和事佬的單位而已,其通知書乃至調解過程,都不具有強制公權力存在,任何一方都可以自由選擇,是否願意前往接受調解,在調解過程中,若雙方差距太大,無法取得共識,任何一方,都可斷然拒絕,調解委員會無權強制干預,只能算調解不成立而已,除非調解成立,該調解書就視同法院判決,才具備有法律效率。
法律並沒有規定一定要先申請調解,更沒有說一定要經過二次調解失敗才能提出告訴,這都是[以訛傳訛]的錯誤訊息。
甚至有人就是拒絕和解,根本不將調解列入考慮,就是要加害人被起訴ˋ判刑。
不論是檢察官或法官,都無權強制命令雙方當事人,一定要進行調解程序,只要有任何一方,堅持表示[不願意調解],檢ˋ院方,唯有依法裁定ˋ判決。

訴訟乃不得已之手段,其冗長的程序很累人的,任何一種官司打下來,少則數月ˋ多則數年,造成雙方精疲力竭,其最終的判決結果,肯定都不是雙方原先所預期的結果。
告訴乃論民事案件,若有和解機會,儘可能雙方都能各退一步ˋ海闊天空。
懂法者雖然得以輕易告知法條所在,但也有其義務與責任告知求助者,利害關係之所在,尤其消耗人力ˋ物力ˋ財力之[訴訟成本],以上僅以個人建議與提醒僅提供大家作為參考。
2010-06-21 12:43:35 補充:
求償必須有憑有據
怎能

說好聽的
這種言詞 胡亂要價求償?
尚未釐清肇責
屆時誰賠誰
還不知道"
也無憑無據
憑什麼 可以要求
慰問金?
法院
[絕不可能] 同意
你們這種態度 的!
請三思!
Barb Cronin avatar
By Barb Cronin
at 2010-06-23T01:57
其實對方「未必」有肇事責任!
像我看見你的敘述,我就會產生幾點疑惑!
1.對方為何開錯車道?
2.施工單位有無過失責任?如標示不清或無人指揮或相關安全防護!
雖知道事故的主因是對方「開錯」車道!但這「開錯」是主觀認定還是客觀認定,還是施工單位為「卸責」的藉口之詞。
「倘若」對方是正常駕駛,應注意安全駕駛措施,也善盡注意之責,對方是沒有駕駛過失之責的,也就說對方根本不需對這場車禍故負上任何賠償責任。
但這僅屬「倘若」的推論,做此推論主要是想告知發問者,並非一切都是「理所當然」。試想對方的狀況下,由你來駕駛,能否完全避開事故的發生?
Andy avatar
By Andy
at 2010-06-22T07:54
刑事半年內要提告哦~~如果對方沒誠意就提告~主要是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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