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這樣的前幾天上完偵查庭有一點很奇怪的事,我去年103年3月去警察局提告對方過失傷害(有拿三聯單),再來去年的103年11月26號去偵察隊做提告的動作,問題來了,今天檢察官問我提告時間是否103年11月26日,我說:「不是,之前就有在派出所做提告刑事附帶民事是在於103年3月30日。」檢察官:「我收到的資料只有偵查隊筆錄,並沒有派出所的提告筆錄,會在調查。」之後就問有沒有意見之後就簽名離開了!因為我車禍發生於102年11月16日,因為當初調解不
車禍提告對方過失傷害一堆問題,請求法律人士回答(20點)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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