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看民法請求時效看到有點混亂
想請問各位先進
假設今天A與B發生車禍
在刑事部分審判期間
AB皆調解失敗
因調解失敗 法官簡易判決
後B刑事部分被依過失傷害判處有期徒刑
且已執行完畢或者易科罰金繳納完畢
然A未在起訴後附帶請求民事賠償
刑事部分的六個月我有看懂
想請問民事求償部分的兩年
是依照哪個日期而為失效 不得請求
腦中有下述幾個思考
1.車禍時起隔天起算兩年
2.刑事起訴後起算兩年
3.刑事判決後起算兩年
4.最後一次開庭起算兩年
5.最後一次調解失敗起算兩年
麻煩各位先進指教了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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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各位先進
假設今天A與B發生車禍
在刑事部分審判期間
AB皆調解失敗
因調解失敗 法官簡易判決
後B刑事部分被依過失傷害判處有期徒刑
且已執行完畢或者易科罰金繳納完畢
然A未在起訴後附帶請求民事賠償
刑事部分的六個月我有看懂
想請問民事求償部分的兩年
是依照哪個日期而為失效 不得請求
腦中有下述幾個思考
1.車禍時起隔天起算兩年
2.刑事起訴後起算兩年
3.刑事判決後起算兩年
4.最後一次開庭起算兩年
5.最後一次調解失敗起算兩年
麻煩各位先進指教了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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