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現場圖及照片相關問題 - 法律
By Andrew
at 2010-04-10T00:00
at 2010-04-10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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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個月31號我發生了車禍,
情況是
1. 我從巷口出來有載我同學(我們這邊是閃光紅燈)
2. 對方是雙向道(閃光黃燈)
3. 當時我們學校有指揮交通的同學,當時是擋住對方的路指示我先行!!
4. 但是過到一半對方衝出來發生了車禍
5. 七天後我到交通大隊申請當日現場圖及照片發現有問題!!
問題
1. 當時警察說要我看現場圖,叫我確認車子行徑方向及事故地點,我當時對他說:當時有交管人員擋著對方的車道為什麼沒有註明??
他說:等等筆錄上會說明,所以我在上面簽了名,可是現在我只知道我7天後申請的現場圖上面標明我是閃光紅燈對方是閃光黃燈,以及行徑方向,請問判決下來肇事主因會因此變成我是錯的一方嗎???
2.事隔8天後,我去學校找老師,請他與我們(我跟被我載的同學)一起去找教官,希望能找到當天指揮交通的交管人員,教官說他那邊都有當天同學寫下來以及畫圖簽名以示負責的文件,他也拿給我們(包含老師)看,後來我想跟他影印一份到時候初步判定結果出來後再提出申訴,可是教官卻不願意讓我影印!!請問我該怎麼做??
3.若要向對方提出過失傷害請問是要我(駕駛人)單獨申請??還是要與被載的人一起提出???會有差別嗎??分開或是一起提出???
(我們都有受到多處挫傷)
4.除了交管人員外,其他有目擊現場的是我們的同學(當時就騎在我後面,如果我沒有被撞到就是我同學被撞),到時候法院開庭可以請他們與交管人員一起作證嗎??法官會採信嗎??
(現在情況:對方認定我撞他沒有想賠的意思,初步判決報告還沒下來,我要等到判決下來才可以提告嗎??)
已更新項目:
1.關於第三點,當時情況是學校交管人員不只一個人!!
2.有二個人員指示我方通行,還有其他人擋住對方車道!!
3.是"對方闖出交管人員"才強行撞上我方!!
且我是過了中線(就是過一半)之後..才被對方撞上後方(靠近排氣管的地方)...那這樣還是我方錯嗎???
2 個已更新項目:
1.學校的指揮人員並未負有執行公權利 之權,也就是說學校之指揮人員並不是路權之依據!?
請問學校的交管是否有真的為有公權力之權??
2.汽機車行駛至交岔路口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是否與第一點衝突??
情況是
1. 我從巷口出來有載我同學(我們這邊是閃光紅燈)
2. 對方是雙向道(閃光黃燈)
3. 當時我們學校有指揮交通的同學,當時是擋住對方的路指示我先行!!
4. 但是過到一半對方衝出來發生了車禍
5. 七天後我到交通大隊申請當日現場圖及照片發現有問題!!
問題
1. 當時警察說要我看現場圖,叫我確認車子行徑方向及事故地點,我當時對他說:當時有交管人員擋著對方的車道為什麼沒有註明??
他說:等等筆錄上會說明,所以我在上面簽了名,可是現在我只知道我7天後申請的現場圖上面標明我是閃光紅燈對方是閃光黃燈,以及行徑方向,請問判決下來肇事主因會因此變成我是錯的一方嗎???
2.事隔8天後,我去學校找老師,請他與我們(我跟被我載的同學)一起去找教官,希望能找到當天指揮交通的交管人員,教官說他那邊都有當天同學寫下來以及畫圖簽名以示負責的文件,他也拿給我們(包含老師)看,後來我想跟他影印一份到時候初步判定結果出來後再提出申訴,可是教官卻不願意讓我影印!!請問我該怎麼做??
3.若要向對方提出過失傷害請問是要我(駕駛人)單獨申請??還是要與被載的人一起提出???會有差別嗎??分開或是一起提出???
(我們都有受到多處挫傷)
4.除了交管人員外,其他有目擊現場的是我們的同學(當時就騎在我後面,如果我沒有被撞到就是我同學被撞),到時候法院開庭可以請他們與交管人員一起作證嗎??法官會採信嗎??
(現在情況:對方認定我撞他沒有想賠的意思,初步判決報告還沒下來,我要等到判決下來才可以提告嗎??)
已更新項目:
1.關於第三點,當時情況是學校交管人員不只一個人!!
2.有二個人員指示我方通行,還有其他人擋住對方車道!!
3.是"對方闖出交管人員"才強行撞上我方!!
且我是過了中線(就是過一半)之後..才被對方撞上後方(靠近排氣管的地方)...那這樣還是我方錯嗎???
2 個已更新項目:
1.學校的指揮人員並未負有執行公權利 之權,也就是說學校之指揮人員並不是路權之依據!?
請問學校的交管是否有真的為有公權力之權??
2.汽機車行駛至交岔路口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是否與第一點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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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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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argaret
at 2010-04-14T22:33
at 2010-04-14T22:33
問題
1.現場圖上面標明我是閃光紅燈對方是閃光黃燈,以及行徑方向,請問判決下來肇事主因會因此變成我是錯的一方嗎???
會,我方為支線道車屬肇事主因,對方為肇事次因。
2.到時候初步判定結果出來後再提出申訴,可是教官卻不願意讓我影印!!請問我該怎麼做??
無法進行申訴,因為初步表僅供參考,於法並無效力,倘若此研判結果與事實不符或我方無法認同該研判結果,才需自費三千元申請[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的結果,於法才有其公證性。(鑑定的申請,研判表上有寫,攜帶身分證駕照影本、初判表)
在鑑定時,會有現場圖供雙方敘述事故的經過,只要誠實的說即可,若有疑惑可當下請委員說明。
所以現階段若教官不願配合,你就在鑑定時,一一呈述說明當下的狀況為何,以利還原真相。
汽機車行駛至交岔路口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3.若要向對方提出過失傷害請問是要我(駕駛人)單獨申請??
過失傷害屬告訴乃論,也就是必須提出後,法院才會受理。
而我方提出告訴的對造為[對方駕駛]。
還是要與被載的人一起提出???
乘客提出告訴的對象為[我方駕駛]以及[對方駕駛]。
所以分別提出或一起提出皆可。
走向訴訟
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共識時,傷者可在最後一次調解時,向調委會申請[調解不成立的書面證明]再向當初承辦員警,提出刑事告訴[過失傷害]罪,一來可由警方幫傷者進行蒐證。二來傷者可免於請律師的高額費用。何謂[過失傷害]加害者在此事故中有[肇事原因或違規事項]時,傷者受傷也是事實,那過失傷害就成立了。(事故後六個月內的時效)
此舉是希望加害者能夠積極的與傷者和解,如果和解,傷者就撤銷告訴。在不得以的情況下,才會讓訴訟繼續下去。
加害者在刑事的部份會判刑拘役或易科罰金(繳交給政府)並留下前科,假設判30日那罰金就是三萬起跳,最重可判六個月。
民事損害賠償還是要繼續的,依雙方提出的求償依據以及肇事責任判賠。
(我們都有受到多處挫傷)
傷勢狀況
建議你持續就診,[健保]中西醫都可試著去看診:
一來聽取醫師建議務必把傷勢療養好,療傷期間可試著把傷勢症狀明確的寫出來以利連結,避免往後惡化以及後遺症轉診時,將求償困難。
二來這方面的[健保醫療費用]以及[交通費]都有[強制險]的理賠,不用擔心。
三來持續的就醫方能證明傷者傷勢的嚴重性,待傷勢穩定一點後,才能明確的知道後續該如何療養,求償金額才有機會拉高,如休養期間、看護期間、有哪些症狀,皆須由我方提出,再由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
4.到時候法院開庭可以請他們與交管人員一起作證嗎??
經提出後,法院傳喚時才可以。
法官會採信嗎??
不一定。
我要等到判決下來才可以提告嗎??
不用等,但我還是建議你先釐清責任後,再來採取下一步該如何進行,對你較有利。
先調解看看吧
待責任釐清以及傷勢穩定後,即可致電給當初承辦員警轉介調解或自行至事故地鄉鎮縣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安排調解,並依損失列舉求償明細,以利調解。
了解有哪些求償權益
受傷的一方可申請強制險,強制險是交叉理賠,不分肇責,兩年內皆可多次,向對方產險公司申請。
(請依實際狀況列舉下述明細,重點在診斷證明書)
強制險 [醫療上限20萬•可分次申請]
• 一、健保醫療費:指全民健保之自付額以實支實付收據為準。
如果本身有其他保險,請至櫃檯多要幾份[副本]。
如:勞保、團保、意外、醫療險等
• 二、急救費用:指救助搜索費、救護車費。
• 三、合理交通費:指轉診費、出院費及往返門診之合理交通費用。
(大都以計程車收據為準,至私人診所或國術館之交通費不給付)上限二萬。
傷者可向[肇事者]求償的項目如下:
1、 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的薪資賠償:[要有薪資證明]
• 同樣的需以專業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註明,需休養或復健期間。
• 薪資證明有三:年度扣繳憑單•薪資轉帳證明•勞保投保薪資•擇一。若無,可參考勞保最低工資 17280元/月。
2、 後續醫療費及應用相關器材:也就是預估後續可能的醫療費用。
3、 財產損失:修車費,或車輛年份的殘值,手錶眼鏡手機首飾..等等均屬之。
4、 精神慰撫金:參照被害者之身分地位與工作收入、以及對家屬之影響程度與當地習慣等因素給付合理金額。(這部分需自行評估)
5、其他損失:請自行舉列。
1-5項補償須以雙方之肇事責任而論。
倘若有加保[第三人責任險],即可委託理賠人員協助處理,由專業人士處理,方能確保我方權益。
2010-04-13 15:57:24 補充:
祝你後續能夠順利,若遇到問題時,再來研討如何解決,加油~
2010-04-15 15:52:35 補充:
你認為[過一半]才發生事故,那路權就應該是你所擁有的法條,已經在近期修改了。
所以依現行交通法規之路權來分,並沒有[過一半的問題],因此你仍是支線道車為肇事主因,但前提是你是依照[交通指揮人員]的指示行進,故仍有爭議,務必聽取我的建議去爭取你的權利吧。
2010-04-19 09:57:07 補充:
請問學校的交管是否有真的為有公權力之權??
並無公權力,該交管只是在督導學生們能夠平安的通行,避免發生意外。
所以我才會教妳如何去爭取自身權益,畢竟行經學校時,本應注意學童之安全,遇上學校交管時,就[一般認知]會遵守該指示,讓鑑定委員來分析對你較為妥當,若未提出,就是放棄自述的權利了。
現階段也只有這麼做,對你較有利,加油~
By Daniel
at 2010-04-14T00:19
at 2010-04-14T00:19
2.的問題1.已回答,學校指揮交通的交管人員在本案僅是個人證,他的指揮不代表你有路權。
3.若要提告,建議你現在不要如此做,對你不要有利,要有方法,不是這麼處理。
4.交通事故見證人之身分,原則上除有「刑事訴訟法」第179條至第182條及186條規定情形(如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3親等內之旁系血親、2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等)得拒絕證言外,其他如當事人同事、朋友、同學或事後才出面作證者等,均得作為見證人。現場處理人員仍應依法受理製作調查筆錄並具結,至於筆録是否有證明力?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1項規定:「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現在情況:對方認定我撞他沒有想賠的意思,初步判決報告還沒下來,我要等到判決下來才可以提告嗎??
答:已回答在3裡面。
2010-04-18 11:08:11 補充:
1.學校的指揮人員並未負有執行公權利 之權,也就是說學校之指揮人員並不是路權之依據!?
請問學校的交管是否有真的為有公權力之權??
答:試問路中常見有人指揮交通,這些人有負指揮交通之權力嗎?隨便一個人的指揮能代表什麼?雖你們學校有交通指揮人員,但他們是依法令而執行指通指揮工作嗎?倘答案〝是〞,為何警方不列入呢!這點你應該想一想,我並不是不了解你的心情,依學校指揮人員而行還被認為肇事主因,那以後該聽誰的呢?
2010-04-18 11:08:19 補充:
本案你不是沒有機會打平或打贏,只是打平機會比例較大,要打贏機會較少,但想打平你還是要準備很多方法,包括物證、人證及心態,將全部準備齊全,你才有機會打平或打贏。你也見了其他人回答,正常大家都會以幹支道線車來認定,你的不平我知道,但想打贏,就必須充分了解。
2010-04-18 11:08:32 補充:
2.汽機車行駛至交岔路口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是否與第一點衝突??
答:不知你所謂衝突點在那?負有指揮交通權利之人才有指揮權。不負有指揮權力者的指揮僅能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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