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理賠糾紛 - 法律
By Ivy
at 2010-06-01T00:00
at 2010-06-01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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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一下,因為小弟上週在高速公路,因為前方車輛急踩煞車,小弟煞車距離又不足導致我撞上前方車子,後方又被後方來車追撞,車子後方已由其保險公司賠償OK,但前方車子由我賠償,而我有加重保第三人財損,後來前方車子維修報價28萬元(前車車主他打來說:不要看外表沒怎樣,裡面很嚴重唷),但後來保險公司到原廠看,覺得開價太誇張了,並且它的車齡已經18年了,所以保險公司只願理賠3萬元,但後來他打來說要保險報價太低要我私下去跟他和解
,但差價太多,並且我有足夠保險額,我說我一切由保險公司處理,所以他說要告上法院,並且他要我之後他請假及租車費用要我負擔,請問我該如何呢?他的要求是合理的嗎?我的加重額度足夠,而我需要而外負擔嗎?請大大協助提供我意見,有勞各位了!感恩!!
,但差價太多,並且我有足夠保險額,我說我一切由保險公司處理,所以他說要告上法院,並且他要我之後他請假及租車費用要我負擔,請問我該如何呢?他的要求是合理的嗎?我的加重額度足夠,而我需要而外負擔嗎?請大大協助提供我意見,有勞各位了!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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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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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dwina
at 2010-06-03T22:47
at 2010-06-03T22:47
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追撞前車,確實應由您負擔對方車尾的修車費用沒有錯。依據我國民法第213條第1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此,原則上應將其車輛予以恢復原狀處理。但是若不能恢復原狀或是其恢復原狀所需之金額顯與車輛現有價值不相當的話,依照第215條規定,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而金錢之賠償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據上所述,其車輛既已有18年車齡,若修復金額明顯與其現有價值不相當時,自係符合上開回復顯有重大之困難,應以金錢賠償填補對方所受損害,但是否回復顯有重大困難應由法官認定之。
既然您有投保任意第三人責任險且保額足夠,全權交由保險公司處理即可,實毋庸私下賠償對方任何費用。縱使對方告上法院,亦係依上開規定裁判。有關對方請假及租車費用之請求,於法無據,不用理會。但對方車輛修復期間的上下班交通費用可以請求您賠償,但該部分之賠償係包含在任意第三人責任險的賠償範圍之內,保險公司自會依理賠。
最後,建議您出具委任授權書委託保險公司幫您訴訟即可,若對方無受傷的情況下,完全無須理會對方的不��
By Linda
at 2010-06-02T06:37
at 2010-06-02T06:37
不可能的是
交給保險公司就可以了
就算要出庭保險公司也會幫你
告上法院對方也拿不到這些錢
因為根本沒這個價值
一切交給保險理賠員就ok了
By Callum
at 2010-06-05T00:17
at 2010-06-05T00:17
我方無須理會!!可交由產險公司處理即可!!
By Emily
at 2010-06-05T15:58
at 2010-06-05T15:58
全權給保險公司處理就好
談不攏到法院時
你也會有保險公司做後盾
所以...有保險這時感覺會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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