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理賠金額 - 法律
By Lauren
at 2016-04-14T00:28
at 2016-04-14T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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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當初的po文者,現在也已被列為被告,拖了一年,數次和解都失敗,
刑事庭第一審判決終於出來,判刑 59 天,可易科罰金一天 1000 ~
不過日前又收到檢查官的上訴書內容如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
105 年 3 月 11 號為第一審判決(105年度交易字第3號)、
(起訴案號:104年度調偵字第58號),本檢察官於105年3月23日收受判決正本,
並據告訴人ooo、ooo具狀聲請檢察官上訴,認應提起上訴,茲將上訴理由敘述如下:
一、按刑之量定,固屬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但其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
並非漫無限制,除不得逾法律所規定之範圍外,並應具妥當性及合目得性,
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始為適法。又刑罰之量定,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
惟刑事判決之量刑,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科刑判決之被告量刑,
應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使罰當其罪,以契合人民之法律感情。
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各款情形,
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617號、
95年度台上字第1779號判決可資參酌。
二、查被告xxx之過失行為導致本件車禍,並因而造成告訴人ooo受有左手鈍挫傷
並擦傷等傷害。告訴人ooo則受有右側近端肱骨骨折、右側恥骨骨折等傷害,
告訴人ooo為視障人士,以按摩為業,因受有上開傷害而嚴重影響工作,
且被告迄今仍未與告訴人2人達成和解,推卻應負之責任,
被告犯後態度難謂良好,
原審僅論處被告拘役59日,並諭知以每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之法定最低標準以易科罰金,實無以收警惕之效,亦未能使罰當其罪,
尚難認為適法妥當。
三、告訴人2人亦以此理由,具狀請求本檢察官提起上訴,另檢附請求上訴狀1份,
請參酌。
略...
基本上我對受害者是深感抱歉,一開始也是相當積極幫忙處理保險理賠的事項,
但保險公司針對受害者提出的無法工作的診斷證明,一直堅持只能賠償半年工作損失,
但對方是堅持要一年,加上失能的部份,一開始開價將近 200 萬,在第三次合解
降到至少 100 萬,不過保險公司還是不買單,所以合解都是失敗。
第一法庭法官也幫忙調解,對方有再降至 80 萬,我方只能至 50 萬
(保險公司只願32萬,其它是我硬著頭皮加上去的),但還是破局。
本想說刑事應該就可以這樣結束了吧,沒想到近日又收此上訴書,
我是對這上訴理由真的無法接受,若真的會上訴至
是否能請檢察官去調我、保險專員、和對方的所有通訊紀錄?
請檢察官去確實調查整起案件的前因後果?
難道只因對方的感受,就可以這樣再次上訴,只為讓我判更重的刑罰。
老實說法官一審的判決對我來說也已經是一筆壓力不小的負擔,
我都和老婆討論是否要不要去申請勞動服務來折抵罰金了~
想問一下,法院會因為這樣的理由再進行二審?
這樣是否代表民事的部份還不會開始?
相當感謝!
※ 引述《manpower (嘿嘿)》之銘言:
: [事件發生經過]
: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7UYzKhNX-7g
: 我方車子行經 T 字路口,主要是因為跟隨前車,未注意到直行車輛有一
: 輛機車接近,待注意到時,機車已經靠近至車前側方,雖我方有緊急煞車,
: 但仍與機車有所接觸,造成機車倒地,主要接觸的部份為機車的車牌和汽車
: 的側邊前檔,機車車牌有部份彎曲,汽車側邊前檔有一道刮痕,
: 體傷部份主要是後座乘客手臂有一處有骨頭裂掉。
: 當時我方有馬上下車,呼叫救護車與警察。
: 急診部份,當時醫生是說不用開刀,只需要休息幾個禮拜便會自行復原。
: 後來對方一個禮拜後回診,描述手臂傷勢沒有好轉,變成需要開刀,
: 因此對方轉診至他們家附近的醫院進行開刀手術,開完刀後的診斷書註明
: 需要休養三個月,後來三個月後回診,新的診斷書上有註明三個月內不能進
: 行粗重工作。
: 目前對方認為可以開始與我方進行和解(事發第一個月有上調解委員會,
: 對方才剛開完刀,認為待傷勢好點再來談),
: 只是沒想到第二次的調解委員會,對方列出一張理賠單,數目直上 168 萬。
: 這邊可能需要對傷者做一個描述,傷者是弱視,從事的工作是幫人家按摩,
: 有在三家公司工作,每家領到的月薪約是2萬塊,也就是 2萬*3 = 6 萬(一個月)。
: 對方覺得手受傷,可能長達一年無法工作,因此想要我方賠償一年的工作損失 7x 萬,
: 再加上之後醫療費/復健/精神賠償~
: 我方有保第三人責任險,保險公司看到這個數字,只是搖搖頭,說不可能賠這麼多,
: 因此請求對方先出示稅收單,讓他回公司請示理賠數字,因此第二次調解也就
: 草草結束。
: 事後我有問保險公司,這樣的情況,到底理賠多少是合理的,
: 保險公司回應是第一張診斷書的三個月沒有問題,第二張註明的不能進行粗重工作,
: 不代表不能工作,因此會有爭議,要理賠這麼高的數字,幾乎是對方手殘廢才有可能。
: 後來我私下有再跟對方說明,這樣的數字,真的賠不出來,但對方也是說明至少要
: 一百萬,也再次強調,他按摩生意很好,這樣的數字是很合理的~
: 目前保險公司有拿到稅單,約是 7x 萬,目前對公司提出申請可理賠的數字,
: 待出來後,再與對方進行第三次合解,
: 但保險公司有跟我說,可能頂多只能賠到 2x 萬,
: 目前看起來合解之路還很漫長~
: 想請教一下,這樣的 case 到底怎樣的理賠數字是合理的?
--
刑事庭第一審判決終於出來,判刑 59 天,可易科罰金一天 1000 ~
不過日前又收到檢查官的上訴書內容如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
105 年 3 月 11 號為第一審判決(105年度交易字第3號)、
(起訴案號:104年度調偵字第58號),本檢察官於105年3月23日收受判決正本,
並據告訴人ooo、ooo具狀聲請檢察官上訴,認應提起上訴,茲將上訴理由敘述如下:
一、按刑之量定,固屬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但其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
並非漫無限制,除不得逾法律所規定之範圍外,並應具妥當性及合目得性,
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始為適法。又刑罰之量定,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
惟刑事判決之量刑,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科刑判決之被告量刑,
應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使罰當其罪,以契合人民之法律感情。
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各款情形,
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617號、
95年度台上字第1779號判決可資參酌。
二、查被告xxx之過失行為導致本件車禍,並因而造成告訴人ooo受有左手鈍挫傷
並擦傷等傷害。告訴人ooo則受有右側近端肱骨骨折、右側恥骨骨折等傷害,
告訴人ooo為視障人士,以按摩為業,因受有上開傷害而嚴重影響工作,
且被告迄今仍未與告訴人2人達成和解,推卻應負之責任,
被告犯後態度難謂良好,
原審僅論處被告拘役59日,並諭知以每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之法定最低標準以易科罰金,實無以收警惕之效,亦未能使罰當其罪,
尚難認為適法妥當。
三、告訴人2人亦以此理由,具狀請求本檢察官提起上訴,另檢附請求上訴狀1份,
請參酌。
略...
基本上我對受害者是深感抱歉,一開始也是相當積極幫忙處理保險理賠的事項,
但保險公司針對受害者提出的無法工作的診斷證明,一直堅持只能賠償半年工作損失,
但對方是堅持要一年,加上失能的部份,一開始開價將近 200 萬,在第三次合解
降到至少 100 萬,不過保險公司還是不買單,所以合解都是失敗。
第一法庭法官也幫忙調解,對方有再降至 80 萬,我方只能至 50 萬
(保險公司只願32萬,其它是我硬著頭皮加上去的),但還是破局。
本想說刑事應該就可以這樣結束了吧,沒想到近日又收此上訴書,
我是對這上訴理由真的無法接受,若真的會上訴至
是否能請檢察官去調我、保險專員、和對方的所有通訊紀錄?
請檢察官去確實調查整起案件的前因後果?
難道只因對方的感受,就可以這樣再次上訴,只為讓我判更重的刑罰。
老實說法官一審的判決對我來說也已經是一筆壓力不小的負擔,
我都和老婆討論是否要不要去申請勞動服務來折抵罰金了~
想問一下,法院會因為這樣的理由再進行二審?
這樣是否代表民事的部份還不會開始?
相當感謝!
※ 引述《manpower (嘿嘿)》之銘言:
: [事件發生經過]
: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7UYzKhNX-7g
: 輛機車接近,待注意到時,機車已經靠近至車前側方,雖我方有緊急煞車,
: 但仍與機車有所接觸,造成機車倒地,主要接觸的部份為機車的車牌和汽車
: 的側邊前檔,機車車牌有部份彎曲,汽車側邊前檔有一道刮痕,
: 體傷部份主要是後座乘客手臂有一處有骨頭裂掉。
: 當時我方有馬上下車,呼叫救護車與警察。
: 急診部份,當時醫生是說不用開刀,只需要休息幾個禮拜便會自行復原。
: 後來對方一個禮拜後回診,描述手臂傷勢沒有好轉,變成需要開刀,
: 因此對方轉診至他們家附近的醫院進行開刀手術,開完刀後的診斷書註明
: 需要休養三個月,後來三個月後回診,新的診斷書上有註明三個月內不能進
: 行粗重工作。
: 目前對方認為可以開始與我方進行和解(事發第一個月有上調解委員會,
: 對方才剛開完刀,認為待傷勢好點再來談),
: 只是沒想到第二次的調解委員會,對方列出一張理賠單,數目直上 168 萬。
: 這邊可能需要對傷者做一個描述,傷者是弱視,從事的工作是幫人家按摩,
: 有在三家公司工作,每家領到的月薪約是2萬塊,也就是 2萬*3 = 6 萬(一個月)。
: 對方覺得手受傷,可能長達一年無法工作,因此想要我方賠償一年的工作損失 7x 萬,
: 再加上之後醫療費/復健/精神賠償~
: 我方有保第三人責任險,保險公司看到這個數字,只是搖搖頭,說不可能賠這麼多,
: 因此請求對方先出示稅收單,讓他回公司請示理賠數字,因此第二次調解也就
: 草草結束。
: 事後我有問保險公司,這樣的情況,到底理賠多少是合理的,
: 保險公司回應是第一張診斷書的三個月沒有問題,第二張註明的不能進行粗重工作,
: 不代表不能工作,因此會有爭議,要理賠這麼高的數字,幾乎是對方手殘廢才有可能。
: 後來我私下有再跟對方說明,這樣的數字,真的賠不出來,但對方也是說明至少要
: 一百萬,也再次強調,他按摩生意很好,這樣的數字是很合理的~
: 目前保險公司有拿到稅單,約是 7x 萬,目前對公司提出申請可理賠的數字,
: 待出來後,再與對方進行第三次合解,
: 但保險公司有跟我說,可能頂多只能賠到 2x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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