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這樣的,99/12/31號晚上六點,我在國道一號發生車禍,三台車撞在一起,我是中間被後面推撞後,撞到前面的車輛,照成我車子前後都損傷,當下我就通報110,警察到現場丈量,拍完照後我們就一起回到汐止分隊去做筆錄,做完筆錄後,警察就給我們每人一張"國道公路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因為第一次遇到這樣的情況,又加上是跨年夜所以就沒有注意上面的資料,匆匆的就離開警局了,後來問題就來了,當天晚一點的時候我聯繫追撞我的駕駛,他��
車禍肇事者蓄意躲避賠償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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