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被舉發開單? - 交通法規
By Ivy
at 2012-08-22T00:00
at 2012-08-22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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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我騎機車載朋友行經屏東市中正路的慢車道直行往屏東火車站,
突然我看見前方有輛轎車在快車道打右轉方向燈準備轉進協和路,
但是中正路若要轉進協和路時,應於上個路口先轉進慢車道後,在於協和路右轉,
所以當我看見該轎車欲往快車道轉進協和路時,就先煞車減速後,並鳴按喇叭警示,
當我鳴按喇叭後,轎車停了一下,正當我重新吹油門準備通過協和路口時,
轎車突然右轉過來,我剎車不及與轎車撞上,我與我朋友都受傷了,
我骨折、我朋友擦傷,當下我就報警處理,警察到場後也做了筆錄,
警察問我當時車速多少,我沒注意到我當下車速多少,
所以就隨邊說了未減速前時速應該5~60吧?!
筆錄完,警察只說我可向對方求償就離開警局了,
之後想說等我骨折痊癒後,再來談賠償和解~
但是就在今天我收到了一張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通知單上的違規事實寫[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1條1項3款 肇事致人受傷(輕傷)]
而舉發違反法條寫著[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1條3項(空白)款]
我查了一下交通法規,總覺得怪怪的,可以解釋一下罰單上描述的違規內容嗎?
我因為別人違規右轉而車禍受傷還被開罰?
請問我可以申訴嗎?
內容繁多~煩請各位大大幫忙解答,謝謝^^
突然我看見前方有輛轎車在快車道打右轉方向燈準備轉進協和路,
但是中正路若要轉進協和路時,應於上個路口先轉進慢車道後,在於協和路右轉,
所以當我看見該轎車欲往快車道轉進協和路時,就先煞車減速後,並鳴按喇叭警示,
當我鳴按喇叭後,轎車停了一下,正當我重新吹油門準備通過協和路口時,
轎車突然右轉過來,我剎車不及與轎車撞上,我與我朋友都受傷了,
我骨折、我朋友擦傷,當下我就報警處理,警察到場後也做了筆錄,
警察問我當時車速多少,我沒注意到我當下車速多少,
所以就隨邊說了未減速前時速應該5~60吧?!
筆錄完,警察只說我可向對方求償就離開警局了,
之後想說等我骨折痊癒後,再來談賠償和解~
但是就在今天我收到了一張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通知單上的違規事實寫[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1條1項3款 肇事致人受傷(輕傷)]
而舉發違反法條寫著[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1條3項(空白)款]
我查了一下交通法規,總覺得怪怪的,可以解釋一下罰單上描述的違規內容嗎?
我因為別人違規右轉而車禍受傷還被開罰?
請問我可以申訴嗎?
內容繁多~煩請各位大大幫忙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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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avid
at 2012-08-26T08:13
at 2012-08-26T08:13
突然我看見前方有輛轎車在快車道打右轉方向燈準備轉進協和路,
但是中正路若要轉進協和路時,應於上個路口先轉進慢車道後,在於協和路右轉,
所以當我看見該轎車欲往快車道轉進協和路時,就先煞車減速後,並鳴按喇叭警示,
當我鳴按喇叭後,轎車停了一下,正當我重新吹油門準備通過協和路口時,
轎車突然右轉過來,我剎車不及與轎車撞上,
事故先報警三十天後申請初步分析表
對方應該變換車道、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先行主因 ( 道安 98、99、102)
我方可能有路口未減速、未注意等次因也可能沒原因
我與我朋友都受傷了,
我骨折、我朋友擦傷,
體傷醫療先申請對方的強制險,傷患的其他保險
其他等責任釐清協商和解
當下我就報警處理,警察到場後也做了筆錄,
警察問我當時車速多少,我沒注意到我當下車速多少,
所以就隨邊說了未減速前時速應該5~60吧?!
道安 93 + 94
行經路口減速慢行,注意安全,隨時停車應變
筆錄完,警察只說我可向對方求償就離開警局了,
之後想說等我骨折痊癒後,再來談賠償和解~
但是就在今天我收到了一張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通知單上的違規事實寫[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1條1項3款 肇事致人受傷(輕傷)]
而舉發違反法條寫著[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1條3項(空白)款]
我查了一下交通法規,總覺得怪怪的,可以解釋一下罰單上描述的違規內容嗎?
我因為別人違規右轉而車禍受傷還被開罰?
請問我可以申訴嗎?
駕駛動力車輛肇事致人成傷 ( 你的乘客 )
申訴是你的權利,是否會過是另外一回事
=====
車禍事故之後可以請求賠償的項目
http://tw.myblog.yahoo.com/sdman6481/article?mid=5...
我買的強制險賠對方,我買的第三人責任險賠對方
我買的車體險賠償給我自己,如對方為肇事主因,我方保險公司會向對方追償
我方有第三人責任險、車體險者請於報案後聯絡我方保險公司出面協助簽名檔之常見的車險 ( 強制險、第三人、車體險 )
http://tw.myblog.yahoo.com/sdman6481/article?mid=3... ( 這篇底下有收集了一些影片,有空不妨看看 )
http://tw.myblog.yahoo.com/sdman6481/article?mid=2...
交通公路簽名檔
http://tw.myblog.yahoo.com/sdman6481/article?mid=2...
.
By Ivy
at 2012-08-24T17:35
at 2012-08-24T17:35
我建議你法單可以去申訴看看~但機率不大因為是你自己口述的
他應該是判你超速吧~
但這是小錢如果你願意的話我可以幫你申請27萬這是國賠的錢
不是和解的喔正常骨折和解~國賠~保險公司大約都要六七十萬
所以你有需要我幫忙的話可以隨時再跟我聯絡
因為我沒有你的聯絡方式所以請主動傳簡訊給我也可以
我建議你把相關基本資料都準備好掃描或影印
需要的是報案三聯單~醫生診斷證明~和解書~還有你的意外險的保單是保了多少錢幾家
By Todd Johnson
at 2012-08-26T20:14
at 2012-08-26T20:14
你可以到舉發單位申述。
By Hedy
at 2012-08-23T14:21
at 2012-08-23T14:21
而舉發違反法條寫著[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1條3項(空白)款]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民國101年06月29日修正)
第91條 行車遇有轉向、減速暫停、讓車、倒車、變換車道等情況時所用之燈光及駕駛人之手勢,應依左列規定:
一、右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右邊方向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向上,手掌向右微曲之手勢。
二、左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左邊方向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平伸,手掌向下之手勢。
三、減速暫停時,應顯示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向下垂伸,手掌向後之手勢。
四、允讓後車超越時,應顯示右邊方向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向下四五度垂伸,手掌向前並前後擺動之手勢。
五、倒車時,應顯示倒車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平伸,手掌向後並前後擺動之手勢。
六、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光或手勢。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民國101年05月30日修正)
第61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一、利用汽車犯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二、抗拒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人員之稽查,因而引起傷害或死亡。
三、撞傷正執行交通勤務中之警察。
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死亡。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情形之一者,並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記違規點數三點;致人重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至六個月。
第一項第一款情形,在判決確定前,得視情形暫扣其駕駛執照,禁止其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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