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調解不成後續有哪些處理方法 - 法律
By Joe
at 2011-10-02T00:00
at 2011-10-02T00:00
Table of Contents
6/7 早上 ,我要直走,對方 倒車 把我跟我媽 撞倒 還掉到 水溝中 (我載我媽)
我媽,右脛骨與腓骨上端閉鎖性骨折 ,而且等他好 還要再把鋼釘 抽出 而我只是一些挫傷
在今年 9/30 那天 是 第一次 調解
而對方 從 6/7 發生車禍那天 只有開完刀 看過一次
後續想要跟他解決, 而他只有 『我很忙』而剛開始 他超級不配合 也不說他保什麼保險 還叫我們自己跟他的車廠連絡可是發生車禍 不就應該要當事人 跟自己的保險公司 通知嗎??
連我們 申請的調解 他也說他沒有收到信 但調解委員會的人 說他有 掛收信
而面臨 這種放爛 不處理 想要 過了 6 個月追溯期 的人
我該怎麼辦??
而我們調解不成 我們的保險理賠員 跟我說直接去找 承辦我們車禍的員警
直接提告 就可以了
而我隔天 也有找到警察 跟他說我的情況 他說不可能 調解一次就送法院,他的意思是說 叫我在去調解委員會 申請第二次調解 如果還是調解不成 在直接叫調解委員會的人 幫我們 提告而我在第一次調解不成的時候 他有給我一張調解不成立證明書 也說 我們的事件 就到此為止 不在受理請問 這樣我還可以在去 申請第二次嗎?? 而我想說 不要這麼麻煩 直接叫警察幫我送 但他竟然說 要送可以 但很有可能被退件 眼看 就快要滿四個月了 萬一被退件 後又要 調解 這是警察 該有的態度嗎?我真的很怕 時間 會這樣一拖 就過了 請跟我講 最好的處理方法!!
已更新項目:
TO:Handsome
1.直接去地檢署按鈴申告 後續還要請律師嗎??
2.有需要花到 很多的費用嗎??
3.調解委員會 可以幫我們提告嗎??
我媽,右脛骨與腓骨上端閉鎖性骨折 ,而且等他好 還要再把鋼釘 抽出 而我只是一些挫傷
在今年 9/30 那天 是 第一次 調解
而對方 從 6/7 發生車禍那天 只有開完刀 看過一次
後續想要跟他解決, 而他只有 『我很忙』而剛開始 他超級不配合 也不說他保什麼保險 還叫我們自己跟他的車廠連絡可是發生車禍 不就應該要當事人 跟自己的保險公司 通知嗎??
連我們 申請的調解 他也說他沒有收到信 但調解委員會的人 說他有 掛收信
而面臨 這種放爛 不處理 想要 過了 6 個月追溯期 的人
我該怎麼辦??
而我們調解不成 我們的保險理賠員 跟我說直接去找 承辦我們車禍的員警
直接提告 就可以了
而我隔天 也有找到警察 跟他說我的情況 他說不可能 調解一次就送法院,他的意思是說 叫我在去調解委員會 申請第二次調解 如果還是調解不成 在直接叫調解委員會的人 幫我們 提告而我在第一次調解不成的時候 他有給我一張調解不成立證明書 也說 我們的事件 就到此為止 不在受理請問 這樣我還可以在去 申請第二次嗎?? 而我想說 不要這麼麻煩 直接叫警察幫我送 但他竟然說 要送可以 但很有可能被退件 眼看 就快要滿四個月了 萬一被退件 後又要 調解 這是警察 該有的態度嗎?我真的很怕 時間 會這樣一拖 就過了 請跟我講 最好的處理方法!!
已更新項目:
TO:Handsome
1.直接去地檢署按鈴申告 後續還要請律師嗎??
2.有需要花到 很多的費用嗎??
3.調解委員會 可以幫我們提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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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All Comments
By Lauren
at 2011-10-03T09:45
at 2011-10-03T09:45
事故的處理與雙方路權、肇事責任有絕對相關!!
壹、就雙方肇事責任而言,
版大文中提及
『我要直走,對方 倒車 把我跟我媽 撞倒』
若確實如此,
那麼對方原則上都會是全部肇事責任居多,
而我方是否會有未注意車前狀況或涉嫌超速行駛則得看真實狀況而定。
關於肇事責任問題可於事發『30天』後依照『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上所載方式前往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來為雙方肇事責任參考。
貳、因為對方在本次事故中確有肇事責任,
且我方在本次事故中確受有傷害,
那麼我方將要面對兩個部分的責任,
一為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一為刑事之過失傷害
底下分別來為版大說明。
一.先以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來看(民事告訴權為2年),我方在本次事故中依法所能求償項目如下:
a.車損(需保留車損之照片及維修估價單明細)
b.非健保給付之相關藥品(需醫生證明確有必要)
c.工作損失(需醫生證明需休養時間)
我方需準備
甲.薪轉證明 乙.前一年度扣繳憑單或其他相關收入證明
d.醫療費用明細收據(可由強制險於20萬的範圍內實支實付)
e.往來醫院門診的交通費(同屬強制險於20萬的範圍內實支實付)(最高2萬元)
f.其他財物損失(安全帽、衣、褲、眼鏡、鞋子...)(需備受損照片 及 購買收據)
g.預估後續醫療費用
h.看護費用(需經醫生證明確有必要)
i.精神賠償
依照上述內容一一詳加計算,
就可知道我方應求償多少,
再透過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若雙方有和解之誠意,
那這樣就可以處理完成。
二.在刑事過失傷害部分(刑事告訴權六個月)
因對方在本次事故中確有過失,
而我方在本次事故中確有受傷,
則對方將面對
『刑法』 第 284 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
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
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
金。
如若和解進行不順利,
我方將可採用所謂『以刑逼民』之手段,
來讓對方多加考慮是否提高金額或接受我方之條件。
參、回覆你的問題
1.而對方 從 6/7 發生車禍那天 只有開完刀 看過一次
後續想要跟他解決, 而他只有 『我很忙』... ...而面臨 這種放爛 不處理 想要 過了 6 個月追溯期 的人
我該怎麼辦??(字數限制就不全copy)答:a.確實是該當事人向其所投保之保險公司報出險沒錯。
b.但..對方保什麼險都跟我方無關,
在對方這種態度下,
我方就是針對肇事者本身來處理就好。
c.而調解的部分本來就無任何強制性,
對方出不出面...只會跟後續是否有和解誠意有一點點關係,
並沒有任何法規來硬性規定得出席調解委員會。(只是一般都會出席居多)
d.為維護我方權益當然是先行提起刑事過失傷害之訴再說,
通常對方都會在被通知被提告後會較有誠意來處理與面對本次事故。
如若仍未有明顯效益,
那麼我方就得在對方被正式起訴後而在判決確定之前提出『刑事附帶民事之訴』來做處置。
至於是否要提出假扣押一類做法就得看實際狀況而定。
2.而我們調解不成 我們的保險理賠員 跟我說直接去找 承辦我們車禍的員警
直接提告 就可以了
.....也說 我們的事件 就到此為止 不在受理 請問 這樣我還可以在去 申請第二次嗎??答:a.一般來說調解會以三次為原則 ,
但並無任何規定說一定得調解後才能提告,
只是為了節省司法資源,
會希望民眾多加運用調解委員會的功能來做處理。
b.調解委員會調解也沒有任何規定說一定要調解幾次或只能調解幾次,
只要雙方有調解意願就可以申請並進行調解事宜。
3.而我想說 不要這麼麻煩 直接叫警察幫我送 但他竟然說 要送可以 但很有可能被退件 .....請跟我講 最好的處理方法!!
答: 這種狀況看起來比較像警方在推托,
為維護我方權益建議直接到管轄法院的地檢署按鈴申告為佳。
另外我方的相關醫療費用可先行透過強制險來做理賠
底下提供強制險給付部分請參照:(每人體傷總金額上限為20萬元整)
一、醫療費用:指全民健保之自付額、病房費差額(每日1500元為限)、掛號費,限已付出,以實支實付收據為準,收據正本或副本即可。
二、急救費用:指救助搜索費、救護車費。
三、合理交通費:指轉診費、出院費及往返門診之合理交通費用,大多以計程車收據為準。
以至合格醫療院所為限。 (上限兩萬元)
四、看護費用:包括特別護理費、看護工費、近親或他人看護之合理費用。但以傷勢需人看護為主並經[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每日以1200元為上限,最高以30日為限。
五、其他:如醫療器材(兩萬為限)•義肢器材(五萬為限)•住院膳食費(每日以180元為限)
肆、筆者為交通事故義工諮詢網 志工
伍、若有其他問題,歡迎點我名字來信或來電討論!!
2011-10-03 13:52:23 補充:
雖然不是問我,還是回覆。
1.直接去地檢署按鈴申告 後續還要請律師嗎??
答:就刑事部份應該不用,除非.....你會怯場。
而若後續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則得看狀況而定。
2.有需要花到 很多的費用嗎??
答:目前看不出來哪個地方要花錢....。
3.調解委員會 可以幫我們提告嗎??
答:不可以。
By Bennie
at 2011-10-06T18:01
at 2011-10-06T18:01
說真的對方若沒倒車,你會出車禍嗎?
你的事件跟內人相像,內人也是一個開輪胎行的小老闆倒車撞倒,也是右鎖骨骨折,對方還說內人去撞他的。縣府警局初步還鑑定說內人,違反特定標誌{線}禁制,警員還找這些特怪的交通條例,內人是在四線道,中有安全島靠外車道的邊線行駛,你說她違反了甚麼??
交通鑑定.警員有太多認為不是他的熟識或者事不關己,就找一些外人不懂.或不正確的資料,讓雙方知難而退,減少上法庭,或者法院也想省事.....
事件以事如此,到警局交通處理小組,寫資料.拿初步分析.跟處理警員請他們,以傷害罪移送法院,請檢察官調查與處理...
By Catherine
at 2011-10-06T09:30
at 2011-10-06T09:30
1.你要先去離清責任歸屬
2.基本上不建議請律師 除非你要請非常多律師出庭一庭大約5萬
3.我知道他無法提告啦 ....但是它是法院認定態度證據
By Kama
at 2011-10-06T13:08
at 2011-10-06T13:08
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2011-10-03 13:29:09 補充:
小綠:
1. 這個案情很簡單,檢警常常辦理的,不用請律師。
2. 這是刑事案件,國家付費。
3. 這條罪”告訴乃論”,誰都不能告,就只有你們母女 (受害人)才能告!
4. 趕快去辦吧,已經10月了,告訴期只有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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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1-10-02T00:00
at 2011-10-02T00:00
不知道這次犯第二次了會怎麼裁罰呢??無照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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