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賠償及訴訟問題 - 法律
By Olga
at 2011-04-11T00:00
at 2011-04-11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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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別人的機車發生事故,由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得知我方為肇事主因,對方為肇事次因(交通大隊人員私下評估為我方大概為6成,對方為4成),對方受傷較嚴重(撕裂傷),我方為瘀傷。
於調解會時,我表達願意全額負擔對方修車及手機換修費用,而受傷部分由強制險實支實付負擔,且我方均不向對方要求任何賠償(我方損失為機車及手機受損),
但對方不答應,直說這樣的賠償他們不滿意,並揚言要到法院控告,請問我們該如何是好?難道要任由他們予取予求嗎?
Update:
對方並無骨折或縫合
但是他卻說他因為受傷請假就醫而被解聘
且光是醫療就花了3~4萬了
所以我所提的和解條件他們不接受!!
Update 2:
旭大~~
您可能有部分誤解
我對於財損部份[修車費用](另含手機維修)
是要全額負擔賠償啊
並不是要由保險來理賠的
另針對醫療費用的賠償部分
除強制險無法理賠外
其餘"只要是有憑有據,且合理"我也願意給予一定的賠償比率ㄚ
況且他的診斷書內容也無註明須休養日數
難道這也能提"減少勞動力"的賠償嗎?
Update 3:
他們(2人)沒住院,也沒提薪資證明,也沒解雇證明
只有出勤打卡的影本紀錄(說是請假就醫的証明)
至於802醫師診斷證明內容為撕裂傷手術,
但調解委員問他逢了幾針?
他卻回答沒有縫合!!
另外事故當天在802醫院的診斷證明中,
並無提及需休養啊,
而且也無住院啊,他們所出示的收據都是門診收據
他就說他們這次損失超過10萬(醫療、財損、工作、精神......等損失),
要求我們至少要賠個3~4萬,因此調解就破裂了
(對方修車5000+手機維修5000而我方修車1000+手機換新6000)
於調解會時,我表達願意全額負擔對方修車及手機換修費用,而受傷部分由強制險實支實付負擔,且我方均不向對方要求任何賠償(我方損失為機車及手機受損),
但對方不答應,直說這樣的賠償他們不滿意,並揚言要到法院控告,請問我們該如何是好?難道要任由他們予取予求嗎?
Update:
對方並無骨折或縫合
但是他卻說他因為受傷請假就醫而被解聘
且光是醫療就花了3~4萬了
所以我所提的和解條件他們不接受!!
Update 2:
旭大~~
您可能有部分誤解
我對於財損部份[修車費用](另含手機維修)
是要全額負擔賠償啊
並不是要由保險來理賠的
另針對醫療費用的賠償部分
除強制險無法理賠外
其餘"只要是有憑有據,且合理"我也願意給予一定的賠償比率ㄚ
況且他的診斷書內容也無註明須休養日數
難道這也能提"減少勞動力"的賠償嗎?
Update 3:
他們(2人)沒住院,也沒提薪資證明,也沒解雇證明
只有出勤打卡的影本紀錄(說是請假就醫的証明)
至於802醫師診斷證明內容為撕裂傷手術,
但調解委員問他逢了幾針?
他卻回答沒有縫合!!
另外事故當天在802醫院的診斷證明中,
並無提及需休養啊,
而且也無住院啊,他們所出示的收據都是門診收據
他就說他們這次損失超過10萬(醫療、財損、工作、精神......等損失),
要求我們至少要賠個3~4萬,因此調解就破裂了
(對方修車5000+手機維修5000而我方修車1000+手機換新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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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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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Rebecca
at 2011-04-12T19:21
at 2011-04-12T19:21
只要分析或鑑定結果證實有過失,哪怕只有10%ˋ5%ˋ乃至只有1%的肇事責任,造成人員受傷,已是既定的事實,不管大傷ˋ小傷ˋ甚至於只有擦傷ˋ瘀傷,都已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犯罪要件,就刑事部份而言,受傷被害人就有權提出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
於調解會時,我表達願意全額負擔對方修車及手機換修費用,而受傷部分由強制險實支實付負擔,
假設你[只有投保強制險] 而已"
雖然強制險是公辦民營,採無過失主義ˋ交叉理賠,不論肇責歸屬,都會理賠沒錯!
但是其理賠範圍,僅就醫療有效收據部份:
採實支實付理賠賠,減少勞動力損失ˋ精神慰撫金都不在 理賠範圍之內。
財損部份[修車費用]:也不在理賠範圍。所以強制險,不可能ˋ也無義務,派員出面協助任何善後事宜,僅就有效收據實支實付。
況且受傷被害人"原本就可跳過和解,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同項ˋ同額的理賠。本案若你只用[強制險理賠],這等於沒賠分文,任何被害人或家屬,應該都不可能接受 這種理賠方式。所以對方不接受 你所提的和解條件"
是絕對可以理解 的!
且我方均不向對方要求任何賠償(我方損失為機車及手機受損),
但對方不答應,直說這樣的賠償他們不滿意,並揚言要到法院控告,
若雙方不再各退一步 的話"
進入訴訟程序,也是絕對可以預期 的後果。
當知以刑逼民"
向來確實是受傷被害人,手上 最佳的籌碼 ,也是必然會發揮效益 的,訴訟手段與技巧。
假設真的不能取得共識和解,你必須將刑事部份的易科罰金,一併列入[訴訟成本]考量,本案若在偵查終結前不能和解,被提起公訴是無庸置疑的,若在一審辯論終結之前,仍無法達成和解,被判刑也是絕對可以預期的結果,外加一筆過失傷害前科紀錄,刑事部份判決確定,民事部份還是要賠,只是理賠金多寡而已。
刑事歸刑事ˋ民事歸民事。
地檢署只針對,是否構成犯罪要件偵查ˋ裁定,乃致往後的法院刑事庭,都不會就民事部份做出裁定與判決。
除非在地檢署提起公訴之後,告訴人在刑事庭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庭才會一併審理。
當然檢察官會先向雙方當事人[曉以大義]解釋法律程序和厲害關係,善意規勸雙方能庭外再調解看看。
不論是檢察官或法官,都無權強制命令雙方當事人,一定要進行調解程序,只要有任何一方,堅持表示[不願意調解或無法達成共識和解],檢ˋ院方,唯有依法裁定ˋ判決。
請問我們該如何是好?難道要任由他們予取予求嗎?
當然不是!
只是同上說明:
你只想用強制險,理賠對方的醫療費用,[等於沒賠 ],誰願意接受你這種和解條件?
何況你又是本案之[肇事主因 ]。
[理賠]顧名思義,[合理的賠償],只要是有憑有據的求償,都可認定為合理求償,法院是依憑據裁定判決。
開價多少是被害人或家屬的權利,是否合理裁判權在法院,求償必須要有憑ˋ有據,不是用預估的ˋ也不是用想像的ˋ更不是用嘴巴隨便說一個數目就該給,法院也不可能照准。
理賠項目與標準:見以下列表: [依肇事比率分攤]
侵權損害民事賠償,追溯期限為二年。
過失傷害之理賠標準:
一 : 醫療費用。
民法第191-2條:
以醫療收據為憑。
看護費用:強制險每天補助1200元,[以診斷書內有註明須看護天數為憑],最高理賠天數為30天。
二 :減少勞動力損失。
民法第193條:
[但必須以診斷書內容有註明須休養日數與薪資證明或扣繳憑單為憑]。
三 :非財產上之損害 [俗稱精神撫慰金]。
民法第195條:
依身分ˋ地位ˋ背景不同,而有所差異,無一定準則可依循。
至於百分比的問題"
這就是[保險公司誤導他人的陋習與詬病],不論是交通隊的分析研判表或處理警方,絕對不會告訴你或註明百分比的字樣。
從民國82年起已明令,不論是交通隊的初步分析研判表,或鑑定委員會的鑑定報告,都不准在研判表或報告書面上,出現百分比的字樣,都僅能以主因ˋ次因作為分辨而已,分攤百分比統一由法院判定,民間所說的百分比,都是保險公司,為爭取自己的利益自己喊出來的,一般民眾跟著被誤導所謂[人云我亦云]。
根本沒有任何法規可供依據,一般人跟著亂喊,一方說2比8ˋ另一方說4比6,5比5,3比7,1比9~~等,法條ˋ法規在哪?
沒有 法條作為依據,空喊是沒用的 ,不是喊口號,跟著喊造勢就會贏!
曾經有人摘錄:[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汽車險委員會編製] 內文 ,那並非[法律條文],還是僅止 於[保險公司 自訂]的內規而已。
不能做為 抗衡談判的依據。
2011-04-15 07:58:35 補充:
茲因 字數限制
在回覆本文中 都無法做 很細部的分析解說
其實在回覆本文中
個人已經盡力 就一般事故理賠SOP 做出說明了
2011-04-15 08:05:07 補充:
減少勞動力損失的部分"
個人已經說明:
依據民法第193條:
[但必須以診斷書內容有註明須休養日數與薪資證明或扣繳憑單為憑]。
對方若無法再補,另一張[有註明須休養天數的]診斷證明書,你是可以針對該項請求,主張有爭議點。
不過若對方的請假日期,與門診日期符合的話,該請假扣新的損失,對方的確有權主張求償的。
2011-04-15 08:13:53 補充:
當然 對方可以說不足的額度
就是 精神撫慰金[俗稱精神損失]的部分
然精神撫慰金 這一部份:
就是 各自做主張 無一定準則 可以依循的 模糊區塊(回覆主文中以說明過)
當知以刑逼民"
向來確實是受傷被害人,手上 最佳的籌碼 ,也是必然會發揮效益 的,訴訟手段與技巧。
這才是你要考慮 利弊得失 的重點所在
以上補充
提供你做參考
自行斟酌 其 利弊得失
2011-04-15 08:19:30 補充:
再 補充
倘若本案 能在 3-4萬元內 達成民事和解"
個人建議你 還是 忍痛 花錢消災
恐怕 會遠比你 做再多的 無謂抗衡 ˋ和困獸之鬥 來得划算喔!
本案對方有受傷之事實存在"
顯然會對你們非常不利!
同上說明:
哪怕你只有1%的肇事責任,造成人員受傷,已是既定的事實,不管大傷ˋ小傷ˋ甚至於只有擦傷ˋ瘀傷,都已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犯罪要件。
2011-04-15 08:23:19 補充:
本案至少刑事部分,對方是贏定的!
而你恐怕 只有挨打的份!
實在不希望 你會變成,那種俗稱不見棺材不流淚的典型被告,那你可能就要等著被起訴ˋ被判刑,同時留下一筆刑事前科紀錄,這點100%不用懷疑,絕對是可以預期的最終結果 。
假設真的不能取得共識和解,你必須將刑事部份的易科罰金,一併列入[訴訟成本]考量,本案若在偵查終結前不能和解,被提起公訴是無庸置疑的,若在一審辯論終結之前,仍無法達成和解,被判刑也是絕對可以預期的結果,以二個月有期徒刑計算,易科罰金就高達6萬元,[縱使以最低拘役30天計算也要花三萬元]外加一筆過失傷害前科紀錄。
2011-04-15 08:24:37 補充:
刑事部份判決確定,民事部份還是要賠,只是理賠金多寡而已。
刑事歸刑事ˋ民事歸民事,刑事庭僅就是否構成犯罪要件,起訴ˋ判刑,民事部份另由民事庭裁定ˋ判決。
檢察官只針對刑事部份 ,是否構成犯罪要件偵查,裁定提起公訴與否,若雙方不能ˋ或不願意和解,唯有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1條 規定,裁定將你提起公訴 ,移往一審法院審理ˋ判決。
所以當前你該煩惱的是你的刑責部分"
By John
at 2011-04-12T12:52
at 2011-04-12T12:52
2011-04-15 00:07:34 補充:
是兩個人呀!影本做假比較容易喔~ 而且打卡鐘也可以調整做假呢~(請他們拿正本的打卡資料)他們的門診和打卡記錄的日期符合嗎?修車和修手機這麼多錢呀!那你也可以跟他們說賠償金額還要扣掉已付的修車和修手機的錢呢!真是.....是兩個人合起來3~4萬還是一個人呀~該不會兩個人都被解雇吧!
By Candice
at 2011-04-11T11:07
at 2011-04-11T11:07
如果他們還是不同意和解 ,那上法院的話你可以跟法官說你有誠意要和解但對方都不要就好了 ,若經傷你給的條件也很好了而且法官若判要支付八萬的話你若告輸頂了也賠個48000而以,其實只要你有誠就好即使告上法院法官還是明理的~參考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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