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追溯期20點 - 法律

Dinah avatar
By Dinah
at 2013-05-24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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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我在去年2012/12/6時發生車禍
我是被撞者,向對方保險求償的金額我不滿意
所以要對方去提調解委員會
因有6個月追訴期問題,所以想請問一下
我今年5/29第一次調解,如不成功,第二次在調解後超過6/6號
那這樣是否就超過追訴期?
超過後就不能夠再告對方?
調解委員會也不用再為們調解?因已超過六個月?
就算調解,我還拿得到我要的金額嗎?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Xanthe avatar
By Xanthe
at 2013-05-28T15:48
發問的大大你好:
車禍通常面對的就是
A.刑事過失傷害的告訴權,
是在六個月以內。
B.民事侵權損害賠償的請求權,
兩年內為之都可以。
所以~
若你是指刑事過失傷害的告訴~
那確實會超過,
一但超過時限~就無法提告,
處理方式就是先告再說。
若雙方後續有達成和解,
那麼在法官判刑確定之前,
都可以撤回告訴。
若指的是民事侵權損害賠償的請求權,
那~~~~還有很長的一段時間,
可以慢慢來處理。
至於調解是否可以拿到我方所要的求償金額?
我想就現階段來看~無法給予你答案。
沒有相關資訊可供判斷。
你可以參考我在其他回覆中所提的求償項目及相關佐證,
並將雙方肇事責任計入後,
就可知道是否有機會在調解中得到你想要的求償金額。
以上,請參考。
筆者為交通事故義工諮詢網志工
若有其他問題,歡迎點我名字來信或來電討論!!
Frederic avatar
By Frederic
at 2013-05-28T08:52
你人有受傷嗎??
如果是財損,追訴期是二年
刑事部份,人身受傷要提出過失傷害告訴,那是6個月內要提出的告訴乃論罪
民事侵權損害賠償,申請調解時,就已經暫停追訴期的計算,但如果你在調解時有單方面的疏失,到時就會影響到暫停的效力。
Daniel avatar
By Daniel
at 2013-05-26T21:08
請問你目前的傷勢如何?有很嚴重嗎??你的求償金大約多少?
Franklin avatar
By Franklin
at 2013-05-28T13:44
請問一下,我在去年2012/12/6時發生車禍
我是被撞者,向對方保險求償的金額我不滿意
所以要對方去提調解委員會
因有6個月追訴期問題,所以想請問一下
我今年5/29第一次調解,如不成功,第二次在調解後超過6/6號
那這樣是否就超過追訴期?
超過後就不能夠再告對方?
刑法過失傷害罪的追訴期是6個月!
你的傷害如何?
如有疑問可來電或來信討論
祝順心平安~
Daniel avatar
By Daniel
at 2013-05-25T00:57
<台中市車禍受難者關懷協會>
如有車禍處理、法律諮詢、保險理賠等相關問題
歡迎免費諮詢!可直接來電或e-mail諮詢或親洽本協會,由理事長或志工為您講解車禍處理流程。
祝您早日康復,台中市車禍受難者關懷協會關心您。
Dinah avatar
By Dinah
at 2013-05-26T12:58
刑事6個月
民事2年
所以若是民事
期限是2年....
Thomas avatar
By Thomas
at 2013-05-24T06:14
您好
立律管理顧問公司採取會員制,我們推廣預防法學,協助您處理大大小小的法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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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ma avatar
By Kama
at 2013-05-27T23:45
我今年5/29第一次調解,如不成功,第二次在調解後超過6/6號
那這樣是否就超過追訴期?
答:提告過失傷害罪必須在6月5日前提出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
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87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百八十四條及第二百八十五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237條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超過後就不能夠再告對方?
答:沒錯,逾時效提告就會以不起訴處分
調解委員會也不用再為們調解?因已超過六個月?
就算調解,我還拿得到我要的金額嗎?
答:民事仍然可以繼續調解,但是屆時對方一定無所畏懼,並且賴帳
後續等對方被起訴後
在一審辯論終結前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
將下列相關理賠項目的��
Mia avatar
By Mia
at 2013-05-26T10:11
您好:
依刑法第287條規定,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須告訴乃論。
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告訴乃論之告訴期間)第一項條文內容如下: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那位撞傷您的肇事者,所涉嫌的是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必須於知悉六個月內為之。
您本身是被撞傷者,被撞時的日期您一定知道所以沒有「知悉」的問題,那就必須回歸到六個月的追溯期,所以您若要提出過失傷害罪的刑事告訴,巳經超過追溯時效,無法提告。
調解委員會我個人是認為沒有必要,因為一來調解委員不具備法律專業知識可能會令您喪失您應有之法律權利,二來肇事者可以調解不成立方式,最後還是要回歸到法院訴訟。
而且您的事件刑事部分巳經超過追溯期,等於巳經是民事案件了,調解委員會針對民事案件並沒有裁定權。
雖然您過失傷害的刑事告訴巳逾越追溯期,但您還是可以用民事訴訟方式提出求償。
http://www.wretch.cc/blog/jackku10/16313155
這裡有我幫一位律師撰狀車禍求償項目及法源依據表,您可以參考看看。
一般來說車禍案件是用民法第193條(侵害身體健康之財產賠償)第一項做為依據,法條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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