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被朋友侵占提告後,有罰單怎麼辦?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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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汽車被朋友侵占了(去年的12月18日),我去警察局提告警察說要給他時間讓他歸還才能提告,後來我給對方兩個禮拜他依然沒跟我聯絡,所以12月30日正式報案。於今年的1月12日找到,有些罰單是12月18日到12月30日的罰單約5100元,我已經先繳了,監理站也給我交通違規案件陳述書。我的問題是12月18日到12月30日的罰單我只能自認倒楣嗎?如果要寫陳述書要怎麼寫才比較好?又或者我還需要提供哪些證據或資料?請有經驗的大哥大姐幫幫小弟。(警察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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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evieve avatarGenevieve2014-04-20
警察....不能介入民事所以他不能做證郵局有賣一種信函叫做存證信....這就是針對侵占之類的民事訴訟所設的你要先寄存證之後對方在指定期限內部歸還方可提出侵占告訴.....罰單繳納之後的收據請保留因為在開庭時也可一併要求賠償存證信要寫清楚某人自某日借走某車號之車輛後至今尚未返還本人自某日寄出此信限期30日內無條件歸還併移並處理因你出借該車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衍生的罰鍰若無誠意處理本人將提出法律訴訟或是你可以更絕
Rachel avatarRachel201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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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ke avatarJake2014-04-22
回答者001大頭(實習生1級)所述無誤但絕的事就不要做了小心被反告誣告 2014-04-2323:21:43補充:謝謝大家,案件已經報了,車也已經找到了。重點是罰單的日期是12月18日至12月30日,而我報案的日期是12月30日。違規陳述單我也已經拿到了,我的重點是12月18日到30日的罰單是否能請對方支付,還有陳述單我要怎麼寫。提出不在場(不在違規現場)證明例違規地點在甲地,而版主當時實在乙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