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汽車被朋友侵占了(去年的12月18日),我去警察局提告警察說要給他時間讓他歸還才能提告,後來我給對方兩個禮拜他依然沒跟我聯絡,所以12月30日正式報案。於今年的1月12日找到,有些罰單是12月18日到12月30日的罰單約5100元,我已經先繳了,監理站也給我交通違規案件陳述書。我的問題是12月18日到12月30日的罰單我只能自認倒楣嗎?如果要寫陳述書要怎麼寫才比較好?又或者我還需要提供哪些證據或資料?請有經驗的大哥大姐幫幫小弟。(警察給��
車被朋友侵占提告後,有罰單怎麼辦?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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