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 ALL
小弟想請教一下
剛剛看新聞大意是
周姓預財士和其前營長許姓中校等三人上酒店,拿國庫支票支付花酒費
所以這周姓預財士,是否算是刑法上第十條2項
所謂的 身分公務員嗎!?
基本上身分公務員應該是: 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 依法任用
且具備法定職務權限, 周嫌是志願役,應該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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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想請教一下
剛剛看新聞大意是
周姓預財士和其前營長許姓中校等三人上酒店,拿國庫支票支付花酒費
所以這周姓預財士,是否算是刑法上第十條2項
所謂的 身分公務員嗎!?
基本上身分公務員應該是: 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 依法任用
且具備法定職務權限, 周嫌是志願役,應該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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