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吸毒被抓時 警方有我與藥頭的監聽譯文。其中當然都是指證藥頭販賣之情事!但另外卻有一則『藥頭沒東西了想吸食,我手邊還有剩一些些!所以藥頭來找我拿那一些些』 這樣被判了 藥事法-轉讓罪(3/28的傳票-準備程序) 但是,我頂多就是讓藥頭在我這邊一起吸食,怎麼可能還有多的讓他帶走! 而且,我另外有去看了一下FB裡面跟藥頭的對話紀錄…當天我跟藥頭有見面沒錯!但是,是我去找藥頭,而非藥頭來找我! 整個監聽��
轉讓二級毒品安非它命⋯?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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