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結清清舊年資後疑義 - 法律
By Freda
at 2011-03-17T00:00
at 2011-03-17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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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如辦理結清舊年資金後,要辦理重新敘薪???
有否違反???
還是維持保留原現薪?
請提供法規卓參~~!!
已更新項目:
雇主希望若員工已領取結清舊年資金後,必須重新敘薪的薪資...
抱歉,我不了解...
2 個已更新項目:
某公司現將辦理某員工結清舊年資後, 再重新敘薪起薪,是否違反????
急件.....
有否違反???
還是維持保留原現薪?
請提供法規卓參~~!!
已更新項目:
雇主希望若員工已領取結清舊年資金後,必須重新敘薪的薪資...
抱歉,我不了解...
2 個已更新項目:
某公司現將辦理某員工結清舊年資後, 再重新敘薪起薪,是否違反????
急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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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All Comments
By Dinah
at 2011-03-17T14:23
at 2011-03-17T14:23
公司為何要辦理結清年資
2011-03-20 08:33:19 補充:
目前與...結清年資...有相關連的法規
一.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
這是像中華電信.郵局.民營化.公務人員以退休金結清年資轉為
勞保的法規
二. 企業併購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
這是二公司買賣.合併.對消滅公司員工有關留任或離職資遣的法規
三. 勞基法
http://www.bli.gov.tw/sub.aspx?a=EKJzGz3Hdf4%3d
勞 動 基 準 法 第二章 勞動契約 第二十條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這是適用勞基法的企業在改組.買賣時對於新雇主不願續聘的員工應給予資遣的法規.此條款與企業併購法有相類似的規定.但無提到結清
年資
四. 勞工退休金
http://www.bli.gov.tw/sub.aspx?a=EkgQBi3f%2fu0%3d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章制度之適用與銜接
第十一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於本條例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而選擇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其適用本條例前之工作年資,應予保留。
第一項保留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勞雇雙方約定以不低於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及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之給與標準結清者,從其約定。
第九條
勞工選擇繼續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者,於五年內仍得選擇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
此條款的解釋
如以員工 900701 任職.薪資 5 萬元.940701選擇新制
1.勞工退休金制度(新制)自 940701 實施.選擇新制後公司每月
依員工薪資提撥 6% 到勞保局.
2.員工可於 940701~990630 選擇新制.超過時間就不得再選擇.
必須維持舊制
3.選擇新制是指對公司退休金制度退休後一次請領改變為每月
提撥.公司與員工的勞動契約並無改變.薪資依然為 5 萬.
特休日數計算依然自 900701 起算
4. 公司與員工可協商將 900701 ~ 940630 中四年年資以勞基法退休
規定前 15 年每年 2 基數結清給員工.等於 2*4=8 個基數
5. 勞保不須辦理退保加保.只需填寫相關表格.
6. 如時間超過 990630 以後就無法再選擇新制.舊制依然為舊制
900701~ 今~ 以後.都須維持舊制.
超過 990630 以後所謂的結清年資.實務上是依據
勞 動 基 準 法 第二章 勞動契約
第十一條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實務上是將員工資遣.給予資遣費
第十七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這會產生的問題是
1.員工資遣需通報勞工局.實務上可能省略不執行
2.勞動契約終止.如願另行聘用則可另訂新約
3.勞保需退保後再加保方能適用勞工退休金新制提撥 6 %
4.但員工實務上並未離職.
5.如員工日後工作到符合勞基法退休規定時
一.同一單位25年
二.55歲15年
三.60歲10年
有可能向公司要求給予舊制與新制的差額.
By Dinah
at 2011-03-21T20:57
at 2011-03-21T20:57
2.結清舊制退休金年資後,新制實施日起勞動條件比照舊制辦理不可變更,
如需變更勞動條件需經勞、資雙方協議同意後始得變更。
3.結論:重新敍薪必需經勞資雙方同意,勞方不同意時,資方亦可不辦理結
清。如勞雇雙方同意重新敍薪,則並不違法。故同意與否,勞方應審慎思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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