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某案於拍賣時有土地與農作物(查封時已存在)
嗣後經拍賣程序拍定
但土地曾於數年前設定抵押權
土地是優先清償抵押權人債務不用說
但作物拍得的款項是否仍需一同優先分給第一抵押權人?
還是說是平均分給其他二三順位抵押權?
如果有其他無優先權的一般債務人
價金是否優先受償抵押權人還是可以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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嗣後經拍賣程序拍定
但土地曾於數年前設定抵押權
土地是優先清償抵押權人債務不用說
但作物拍得的款項是否仍需一同優先分給第一抵押權人?
還是說是平均分給其他二三順位抵押權?
如果有其他無優先權的一般債務人
價金是否優先受償抵押權人還是可以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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