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是否構成法律責任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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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教司法人員~我有舉辦旅遊活動是在102年11月23日,而我有邀請朋友使用line傳訊告知,告知日期是102年10月21日,費用告知他當天收,(沒有簽任何契約),而近日他因為個人因素不去,也連帶另外3名團員無法去,造成我費用上的極度損失(他也在訊息中說明,都是他的錯),那我使用line告知她,你要付旅遊金的半價當賠償金,他說可以(有訊息為證),但是他後來遲遲不付款,請問這樣是否有構成法律上的責任,或者是詐欺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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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in avatarErin2013-11-22
無詐欺亦無刑事責任.以上純屬民事糾紛,您可要求他支付該款項,若未獲置理,可先寄發存證信函做最後期間催促,再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要求給付.若對方於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未提出異議(需提異議狀至法院),您即可憑該支付命令對其財產做強制執行....
Andy avatarAndy2013-11-20
瞭解一次、多一次的保障。尋找八大行業工作。必須謹慎小心一點。小巴常說:保險跟冒險只差一個字,意義卻是大不同!一通電話、一次詢問。都是為自己的著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