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構成誘拐嗎?罪名為何?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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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17,因為長期承受精神上的迫害後來又因交男朋友與想要去讀的大學與家人意見不合被用皮帶抽打到皮帶斷裂造成滿身傷痕而後被父母嗆聲說,妳出去讓妳男友養,我們當沒你這女兒而將女兒趕出家門後又到男方家中,揚言控告男方誘拐未成年另外兩個重點1,男方有一段錄音,是女方家長親口同意女兒出去找男友的錄音2,男女雙方未發生性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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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zel avatarHazel2013-07-10
一、前言這個案件其實沒有那麼複雜,你們應該要用<家庭暴力防治法>處裡。帶女方去驗傷,或者直接去警局或地檢署報案,這樣可以聲請保護令保護女方。或者對於施暴的爸爸處以刑罰。二、誘拐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和誘未滿十六
Kyle avatarKyle2013-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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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chel avatarRachel2013-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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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da avatarLinda2013-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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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ah avatarNoah2013-07-08
1.錄音無效2.刑法240條有無性行為沒差,對方沒告你妨害性自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