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的求償順序,有合法嗎?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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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A 向個人B提供服務

每個月結算一次

並且如果逾期繳費有罰款和信用的問題

並且費用可以由 某超商 代收


某日B去超商繳費(按時)

之後過一段時間後(已超過繳款期限) 公司A表示並未收到B的款項

要向B追繳罰款


B則出示繳費單據,證明確實有繳款,且在時間內繳的

但是A則說:

你有沒有繳那是你和超商的事,不要拿單據給我看

我沒有拿到錢,就是你沒有繳

如果是因為 某超商 的系統出問題導致我沒收到錢

那是你和超商的事情

現在你必須繳錢 以及罰款

如果造成損失,你自己去向超商求償



請問公司A用這種說法,站得住腳嗎?

個人B這樣有違約的事實嗎?

若A對於B的繳費單不買單,是否真的只能再繳一次錢以及違約金

然後再向超商求償一途?

或是自始不存在違約和遲繳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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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Puput avatarPuput2021-04-11
參考民法309、310條的規定 債權已經清償
Lucy avatarLucy2021-04-12
站不住腳歐...今天代收款項契約是公司A跟超商簽訂的
Hedy avatarHedy2021-04-15
若因超商延遲轉帳支付給A公司,所產生的違約應由其向超商
請求
畢竟是他選擇這家爛超商代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