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十月二十五號我在公司工作老闆說試用期幾天如果認為我可以的話會給我錢結果到六號只給我一千然後說六號納你為正式員工可是後來我做滿一個月他卻因為說你是六號為正式員工所以用從六號上班到三十號上班天數來給你薪水我算了算總共少拿了快半個月的薪水我可以告他嗎?然後他有給我一張紙上面寫著公司資料不能外露他叫我在紙的一個角落寫合約為半年蓋手印但我只做一個月就不告而別他可以告我背信嗎?如果可以會很嚴重嗎?可是公司的東西
這樣算背信嗎?急!!!!!!!!!!!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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