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之前在一企業工作(被派公家機關)是作約聘人員從4月1簽到6月10號但因為其實我1月3號就在那邊做了做到1/22這是第一份合約第二份合約是2/16-3/31但在第三份合約上有注明離職前五天告知未告知扣五千未做滿合約期滿要扣3000但我4/1因為是星五有連假所以我只上了4/1和4/6(因為有找到工作但後來因故也沒做)4/7和4/8號我是用請病假的但勞基法規定請病假是要給半薪現在他發薪水給我五千多但現在會計打給我說是他說算錯我實領應該只有45塊我整個傻眼會計有
遇到爛公司整個無言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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