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爛公司整個無言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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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在一企業工作(被派公家機關)是作約聘人員從4月1簽到6月10號但因為其實我1月3號就在那邊做了做到1/22這是第一份合約第二份合約是2/16-3/31但在第三份合約上有注明離職前五天告知未告知扣五千未做滿合約期滿要扣3000但我4/1因為是星五有連假所以我只上了4/1和4/6(因為有找到工作但後來因故也沒做)4/7和4/8號我是用請病假的但勞基法規定請病假是要給半薪現在他發薪水給我五千多但現在會計打給我說是他說算錯我實領應該只有45塊我整個傻眼會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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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onymous avatarAnonymous2011-05-29
請問大大,在契約上面是否只有說大大提前解約時的處罰而已?如果是的話,那在這方面其實是可算無效的...但如果在契約上他們也有說資方如果提前解約的話,會約勞工有何補償的話,那這契約是有效的哦。http://www.cla.gov.tw/cgi-bin/SM_theme?page=422e4a...大大看一下,這是去勞工局抓的.....還有以下那些法條是對大大比較有利的...勞動契約法第4條勞動契約之條件,依當事人雙方之合意定之。但違反法令團體協約或服務規則,於勞方有不利者,其不利之部分�
Franklin avatarFranklin2011-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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