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之追訴期限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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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一:
若知悉犯人時間點為12/22
提告最後日是否為隔年6/22?
還是12/22+180天呢?

問題二:
若到派出所提告,是否該日就算提出告訴日?
還是待警方送件才算是提出告訴日?

先感謝板上先進幫忙解惑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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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Daph Bay avatarDaph Bay2021-01-21
六個月內,在警方筆錄上記載提出告訴就可以
Daniel avatarDaniel2021-01-21
180天不等於6個月喔!做筆錄就算提告,偵查時間有時候
就超過半年,不可能等送件才開始算
Faithe avatarFaithe2021-01-25
Q:《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所規定告訴乃論之
罪之六個月告訴期間,係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時
之當日起算或翌日起算?
A:
一、甲說:當日起算。因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明
文規定:「告訴乃論之罪,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
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故依前開條文,應自
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當日起算(最高法院28年
上字第2621號判例、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928
號、第2056號判決要旨參照)。
二、乙說:翌日起算。因刑事訴訟法第65條規定:「
期間計算,依民法之規定。」而民法第120條第2項規
定:「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故應自翌日起算(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易字第4
334號、92年度上訴字第2380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
院92年度交上易字第129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
字第1327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實務見解採乙說:
(一)法務部(85)法檢(二)字第2839號函釋

(二)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7年法律座談會
刑事類提案第26號。
本件知悉犯人為12月22日,依乙說,告訴期間自知悉
犯人時之翌日(即12月23日)起算六個月,告訴期間
最後一天為隔年6月22日(含當日)。
George avatarGeorge2021-01-29
感謝K大 J大 T大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