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有一個人患有血流不止病
只要受傷幾乎等於死亡
A 不知道他有這種病,只想傷害他,用美工刀劃他一刀
依照客觀歸責理論,即使他死了,A也只需要負傷害罪責任
因為他會死,是A完全無法預見的事實
除非A明知他有該病,而劃他一刀,才會構成殺人罪
結果A劃一刀的行為,只構成刑法277,僅三年以下,還告訴乃論
亦不構成傷害致死罪
因為傷害致死罪的成立條件必須是 先故意傷害 後過失致死
但一般人無法預期被害人會有這種病,因此沒有預料到有這種病也不會是A過失
B 也不知道有這種病,在賣場拆貨時不小心用美工刀割到他
之後導致他死亡
結果反而成立276條第二項 業務過失致死 五年以下
因為過失犯必須承擔到最後的結果
不像故意犯,只需承擔到他想故意的事
結果A 故意傷害,但在無法預見對方有特殊疾病下對方死亡,結果僅告訴乃論之傷害罪
B 業務過失致死 非告訴乃論
結論 B的罪還比A重? 有沒有道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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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受傷幾乎等於死亡
A 不知道他有這種病,只想傷害他,用美工刀劃他一刀
依照客觀歸責理論,即使他死了,A也只需要負傷害罪責任
因為他會死,是A完全無法預見的事實
除非A明知他有該病,而劃他一刀,才會構成殺人罪
結果A劃一刀的行為,只構成刑法277,僅三年以下,還告訴乃論
亦不構成傷害致死罪
因為傷害致死罪的成立條件必須是 先故意傷害 後過失致死
但一般人無法預期被害人會有這種病,因此沒有預料到有這種病也不會是A過失
B 也不知道有這種病,在賣場拆貨時不小心用美工刀割到他
之後導致他死亡
結果反而成立276條第二項 業務過失致死 五年以下
因為過失犯必須承擔到最後的結果
不像故意犯,只需承擔到他想故意的事
結果A 故意傷害,但在無法預見對方有特殊疾病下對方死亡,結果僅告訴乃論之傷害罪
B 業務過失致死 非告訴乃論
結論 B的罪還比A重? 有沒有道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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