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款是罰600元嗎?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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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egan
at 2010-01-01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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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警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款開立罰單--本條是600元起至1800元--請問到底是罰多少
Tags: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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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sabella
at 2010-01-01T21:52
問:我被警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款開立罰單,本條是600元起至1800元,請問到底是罰多少?答: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修正):第四十五條第一款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罰金部分:期限內繳納:900逾越應到案期限三十日內:1200逾越應到案期限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內:1500逾越應到案期限六十日以上:1800附註:記違規點數一點。(當場被攔下開單)出自: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最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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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Kelly
at 2010-01-03T23:17
~大大您好~您問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款是罰600元嗎?答案:不對。不依遵行方向行駛該法條在繳納期限內自動繳納,罰900元。逾越應到案期限未滿30日罰1200元逾越應到案期限30日未滿60日罰1500元逾越應到案期限60日以上罰1800元,所以~您就不要遲疑,盡快繳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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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amiltion
at 2010-01-03T07:25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修正)第四十五條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六、駕車行駛人行道。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九、支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