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處罰管理規則第三十三條罰鍰? - 法律
By Kumar
at 2010-06-07T00:00
at 2010-06-07T00:00
Table of Contents
第 33 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五、站立乘客。
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八、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
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十、未依施工之安全設施指示行駛。
十一、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
十二、不繳交通行費闖越收費站。
十三、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
十四、進入或行駛禁止通行之路段。
十五、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十六、行駛中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除前二項外,其他違反管制規定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不得行駛或進入第一項道路之人員、車輛或動力機械,而行駛或進入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前三項之行為,本條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者,適用該規定。
第一項之管制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紅色字的話是什麼意思呢?
到底那項罰3000~6000?
那項罰600~1200?
謝謝
已更新項目:
第 21- 1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汽車所有
人及駕駛人各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
二、領有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駕車。
三、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駕車。
四、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客車、聯結車或持大客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
五、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車。
六、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車。
七、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
這條是罰4~8萬嗎?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五、站立乘客。
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八、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
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十、未依施工之安全設施指示行駛。
十一、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
十二、不繳交通行費闖越收費站。
十三、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
十四、進入或行駛禁止通行之路段。
十五、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十六、行駛中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除前二項外,其他違反管制規定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不得行駛或進入第一項道路之人員、車輛或動力機械,而行駛或進入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前三項之行為,本條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者,適用該規定。
第一項之管制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紅色字的話是什麼意思呢?
到底那項罰3000~6000?
那項罰600~1200?
謝謝
已更新項目:
第 21- 1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汽車所有
人及駕駛人各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
二、領有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駕車。
三、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駕車。
四、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客車、聯結車或持大客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
五、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車。
六、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車。
七、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
這條是罰4~8萬嗎?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By Edwina
at 2010-06-08T05:02
at 2010-06-08T05:02
A:以下違反規定罰600-1200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五、站立乘客。
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八、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
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十、未依施工之安全設施指示行駛。
十一、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
十二、不繳交通行費闖越收費站。
十三、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
十四、進入或行駛禁止通行之路段。
十五、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十六、行駛中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
2.不得行駛或進入第一項道路之人員、車輛或動力機械,而行駛或進入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A:第一項道路指條文中"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的"高速公路" ,也就是不能上高速公路而上了高速公路罰3000-6000,至於其它道路則另文相關定
3.前三項之行為,本條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者,適用該規定。
A:下列三條係指單純違規,若經認定有情節重大符合較重之處罰規定,如43條者,以該規定處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第43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
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以上。
三、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
2010-06-08 11:35:03 補充:
4.第一項之管制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現在超速罰款有分級制,依車種及超過時速罰的也不同,高速公路超速罰款將打破單一金額的做法,超速愈多罰得愈重,以小型車為例,超速廿公里以下依現行規定罰三千元,廿公里以上、四十公里以下改罰三千五百元,四十公里以上、六十公里以下罰五千元,大型車超速罰款又比小型車重。
新制也增訂「飆車條款」,駕駛人如果時速超過速限六十公里以上,罰款六千元至兩萬四千元,不過交通部為防止民眾飆車,要求裁罰時,罰款一律從八千元起跳。
2010-06-08 11:35:22 補充:
5.第 21- 1 條
也就是說
聯結車執照可開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
大客車執照可開大客車,大貨車
大貨車執照只能開大貨車
其它種車輛執照都不能用來開這些車輛
而且是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 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
By Mia
at 2010-06-08T04:11
at 2010-06-08T04:11
Related Posts
當拍賣被停權該怎麼辦?
By Selena
at 2010-06-07T00:00
at 2010-06-07T00:00
在家無故卻被開單~急
By Harry
at 2010-06-07T00:00
at 2010-06-07T00:00
收到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書
By Dinah
at 2010-06-07T00:00
at 2010-06-07T00:00
交通事故求助
By Thomas
at 2010-06-07T00:00
at 2010-06-07T00:00
kkbox的音樂轉MP3請詳細解答
By Hedda
at 2010-06-07T00:00
at 2010-06-07T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