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土地法34之1規定的結果是否能夠辦理登記? - 法律

Table of Contents

我們五人共有一間透天別墅'其中兩人不願出售!
共有人之其他三人依多數決將房屋及坐落基地出售予甲方並已簽訂買賣契約!
現在問題來了!其他兩位共有人知道簽約!因此在簽約後的第五天寄存證信函給同意出售的其他三位共有人表示優先承買權!
倘若其他三位共有人不去理會存證信函!直接依照程序到登記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登記機關也就是地政事務所會受理嗎??

All Comments

Anonymous avatarAnonymous2014-09-17
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挸定,如共有人的人數超過二分之一及其所有的應有部分超過二分之一時,即可對全部的標的物出售的權利,仍應訂立買賣契約,並通知共有人是否在十日內優先承買,如果不優先承買,即依原約定契約履行,但就共有人部分如不予收受買賣價金時,可以向法院辦理提存,即可向地政事務所辦理全部移轉登記手續。
因為共有人不予出售者,通常是占有標的物之人,所以買受人恐要另行請求不搬遷之共有人返還不動產。如果共有人有超過三分之二的應有部分時,共有人的人數就不予計算,就直接可出售。不同意出售的人尚有優先購買權,應依法通知共有人。
倘若其他三位共有人不去理會存證信函!直接依照程序到登記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登記機關也就是地政事務所會受理嗎??
會,但優先購買權者可提異議該登記無效
.
2014-09-2921:52:33補充:
優先購買權人可訴請塗銷第三人已登記之所有權
.
2014-09-2922:16:32補充:
法律也保護善意取得的第三者,
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1.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3.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
Dorothy avatarDorothy2014-09-16
.
登記當然會,往後的糾紛依照法院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