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1項第01款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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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Wallis
at 2010-12-07T00:00

Table of Contents

跟大家請教一下
1.常常看到第一款,可是條例上只看到"項","款"是指內容敘述的第一部分嗎?
2.收到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違反道路交通管 理處罰條例第48條1項第01款,可是沒有收到照片,這樣開單不用舉證嗎?(非現場舉發未簽收)
3.這種情況要找舉發單位詢問嗎?
已更新項目:
3Q~
另外再多問一下
所指的變換車道,若非靠邊或轉彎,
在同一車道內的左到右或右到左是否也在此範圍內?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John avatar
By John
at 2010-12-10T22:24
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1項第01款,以下用色字向您解釋:
(條)第 48 條
(該條第一項)汽車駕駛人轉彎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該項第一款)一、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
(第七款)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專用車道。
(該條第二項)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這樣,您應該明白了吧?
另外,不須檢附相片的原因,在該法規有明文規定:
第 7-2 條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但汽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五、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六、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第一項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
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
所以,警方得“逕行舉發“,是屬於合法的範圍。若有疑義,建議你去申訴,看看能否述明理由被接受,撤銷罰單。
2010-12-07 16:51:50 補充:
跨越雙白線,或是跨越車道分隔線,就是屬於變換車道,同一車道未跨越分隔線,就不算變換車道。
Edith avatar
By Edith
at 2010-12-07T23:43
請問罰款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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