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本身是理學院畢業,對法律相當不熟悉
這個問題可能看似很好笑,不過我是真的不懂,
懇請版友指點
依憲法第八條:人民之身體自由應予保障。
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第六項:機器腳踏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
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台幣五百元罰鍰。明顯有違人身自由權。
可見是引用憲法第二十三條:以上各條所指出的自由權利,除為維持社會秩序或
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意指為了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得以法律限制之。
而交通規則並非法律,而是行政命令。
如此蠻橫地用行政命令限制人身自由,是否違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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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可能看似很好笑,不過我是真的不懂,
懇請版友指點
依憲法第八條:人民之身體自由應予保障。
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第六項:機器腳踏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
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台幣五百元罰鍰。明顯有違人身自由權。
可見是引用憲法第二十三條:以上各條所指出的自由權利,除為維持社會秩序或
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意指為了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得以法律限制之。
而交通規則並非法律,而是行政命令。
如此蠻橫地用行政命令限制人身自由,是否違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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