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責任的判斷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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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和乙方約定於某日以若干元換取標的物丙。

到期日之前,甲方通知乙方標的物的規格需有若干變更,

乙方回應說此等變更須追加價款若干元,甲方表示太多,

雙方對此又交互連絡討論數次之後才得到新的價格。

到了履約日,乙方表示因為之前更改規格引起對新價格的

討論,所以在新價格確定之前,暫停對標的物的製作,直到

雙方議定新價格才重新開工,因此導致交付日期必須往後延



請問這種請況,遲延責任在甲方還是乙方?

(1) 責在甲方的理由如下︰如果甲方未提規格變更或者直接同意

乙方要求的價錢,乙方就不會中途停工,進而導致最終遲延給

付。

(2) 責在乙方的理由如下︰固然有交付物規格變更與價金改變的

事實,雙方並未改變標的物的交付期日,故而只要乙方持於該期

日交付,即應負擔給付遲延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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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Iris avatarIris2018-09-14
顯失公平
Suhail Hany avatarSuhail Hany2018-09-19
討論新價格時,乙未一併討論履約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