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違背安全駕駛 - 法律Barb Cronin · 2013-06-09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請問最新違背安全駕駛的刑責是怎麼罰?自有上網查過但不確定是否準確好像有修法過是嗎?法律All CommentsPuput2013-06-12★★★★★ 102年5月31日三讀通過 《刑法》修正案立法院5月31日三讀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首度在刑法「酒駕條款」將「酒測值」明確入法。 (185~3)~酒測值達0.25毫克.就被視為不能安全駕駛.將以現行犯移送法辦酒駕致死者~將被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酒駕致人重傷者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不得易科罰金. (185~4)酒駕肇事逃逸者的刑責.從現行判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調高為判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刪除可拘役或科罰金的規定. 2013-06-11 20:14:49 補充:刑法185~3 與185~4違背安全駕駛~102年6月11日公告實施.http://law.moj.gov.tw/News/news_detail.aspx?id=942... 2013-06-12 07:06:00 補充:102年6月11日公佈~~6月13日起生效實施.Suhail Hany2013-06-11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立法院第8屆第3會期第15次會議通過(公報初稿資料,正確條文以總統公布之條文為準)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還沒公告喔 2013-06-12 00:41:53 補充:總統令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華總一義字第10200111611號茲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公布之。總 統 馬英九行政院院長 江宜樺法務部部長 曾勇夫Related Posts機車賣掉對方不過戶目前的緬甸政治是...??請問這些案例刑法上會觸犯哪些罪名?(急)詐欺和解了對方得便宜賣乖提告群龍默示錄出現APPCRASH問題
All Comments
102年5月31日三讀通過 《刑法》修正案
立法院5月31日三讀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首度在刑法「酒駕條款」將「酒測值」明確入法。
(185~3)~酒測值達0.25毫克.就被視為不能安全駕駛.將以現行犯移送法辦
酒駕致死者~將被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酒駕致人重傷者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並不得易科罰金.
(185~4)酒駕肇事逃逸者的刑責.從現行判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調高為判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刪除可拘役或科罰金的規定.
2013-06-11 20:14:49 補充:
刑法185~3 與185~4
違背安全駕駛~102年6月11日公告實施.
http://law.moj.gov.tw/News/news_detail.aspx?id=942...
2013-06-12 07:06:00 補充:
102年6月11日公佈~~6月13日起生效實施.
102年5月31日立法院第8屆第3會期第15次
會議通過(公報初稿資料,正確條文以總統公布之條文為準)
修正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
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還沒公告喔
2013-06-12 00:41:53 補充:
總統令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華總一義字第10200111611號
茲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江宜樺
法務部部長 曾勇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