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開始自學憲法,
對下方這段摸不著頭緒,
Quote整段有疑問的句子:
普魯士憲法第四條規定:"所有普魯士人在法律之前一律平等",本條規定在當時
被解釋成"適用法律之平等",而非"法律上之平等",因為依據當時的盛行見解,
普魯士憲法第四條保障的既然是"法律之前"的平等,則立法者當然不受平等原則
之拘束,人民因此只享有"適用法律之平等"。
完全看不懂這段,可以麻煩了解的人解說一下嗎?
又想請問一下 "適用法律之平等" 和 "法律上的平等" 兩者差異在哪?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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