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惡意資遣如何捍衛勞方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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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遭資遣,但對方只願付2個月,但他年資有6.5年之多,因以新舊制算外加預告費應有5-6個月,(昨天告知只做到昨天先前還找跟他談未來勞動契約內容與新資讓她以為有工作)現資遣只願付2個月,很想讓勞工局罰他。為自己權益爭取捍衛想請問大家如何做可以罰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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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anna avatarQuanna2010-01-18
您好:近來因經濟景氣因素,不少企業發生裁員情事,且因許多社會新鮮人投入職場,對勞動法令缺乏瞭解,勞委會近來接獲許多勞工申訴因簽署(自願離職書),影響勞動權益甚鉅.勞委會表示,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應符合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如因該法第11條各款事由必需資遣人員,應依同法第16條規定預告,並發給資遣費.所謂(自願離職),應出於勞工本人意願,倘有脅迫情事,即非屬(自願).勞委會提醒勞工簽署文件之前應進行(停)(勿輕率簽署任何文件),(看)(應看清楚文件�
Elvira avatarElvira2010-01-15
到勞工局申請勞資協調,要求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