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車禍擦撞.公共危險不起訴.民事及過失傷害在談中 - 法律
By Tom
at 2011-09-15T00:00
at 2011-09-15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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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詳細陳述有點長
數月前上午聚餐飲些酒後騎車回家路上與人發生擦撞
事發當時我直行於巷道上並未超速.他於我前方突然左轉.且並不是交叉口.是同一巷道.我反應不及無法及時煞車就撞上了
擦撞後對方倒地不起.我也有擦傷及撞傷(隔天下午有就醫)
沒多久警察來了.勘查測量現場(我當時傻.將倒地車輛扶起.但無遷移).對方受傷送醫.送醫時有顱內出血情況.在加護病房觀察.
事發隔天再度前往探視時得知復原情況良好.下午傍晚左右可移至普通病房.
住院約3週.後續需留意觀察是否有後遺症.
我有進行酒測.當下數值0.4幾.隨後即被帶往警局製作筆錄以及進行問答和肢體反應測試.當下我都有通過測試.
數週後初判分析研判表出來.二方車輛均沿街直行.至事發地時.1方車由2方車左側超車時.右側車身與2方車左側車身發生碰撞.2方駕駛人受傷送醫.
一方酒測值0.4幾.車輛有移動.一方受傷無詳細陳述事發經過.肇事責任無法分析.
事發後我都有前往醫院探視以及出院後都有打電話關心.
拿出誠心誠意想與對方達成和解.
至今我申請2次調解尚未達成和解.最後進展到價碼30萬(含醫療).
但已超出我能力範圍且我諮詢過後都認為對方價碼過高.
每次調解我都隻身前往.因我無特殊背景只是一名從事服務業多年的平常老百姓.
對方看似也是一正常家庭.但都有名自認很能幫忙的朋友(似乎是交通警界的)來出面與我談.調解中咄咄逼人.咬定我因酒駕撞傷對方.不盡快達成和解對我刑事公共危險罪方面相當不利.第2次調解他答應30萬(含醫療)和解.我不懂法律又在他強勢的態度下.我不情願的妥協了....下次調解就要帶我僅有的10萬做頭期款及後續支付方式談妥才願意簽下和解書.
事後我很不知所措.四處詢問皆認為價碼過高...
日前我收到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大致內容如下.
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縱使駕駛人在未飲酒之情形下.此類交通事故亦經常發生.不能僅以有車禍事實之結果.即歸疚於係被告酒後駕駛車輛之行為.且被告騎乘機車既沒有蛇行及車身不穩等情.又能於案發時對於警員詢問應答如流.且無泥醉情事.是本案無積極證據認定被告於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核與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之構成要件不符.自應認其罪嫌不足為不起訴之處分.
我有留意類似相關案例新聞:http://beta.tw.news.yahoo.com/%E9%80%9A%E9%81%8E%E...
有了這個新進展.後續我該如何與對方談?
由於對方看似也是正常家庭.雖然是我運氣欠佳發生此事但若能取得共識.我也想以合理金額盡量彌補對方.但我認為都是因有那名自認可幫忙卻都幫倒忙的傢伙從中亂局...導致目前無法完美將此事結束.(我該請對方提出哪些合理單據?請加以詳述.我又該以應負幾成責任與對方談?)
還是因我也有受傷.且事發當時依用路權應是我優先.車身擦撞位置也對我較有理.而初判分析表第一次無法分析肇事責任.我該自費再請鑑定一次?
若有分析出肇事責任.然後依肇事責任比例再談一次和解金額?
也有人告訴我此次事件我並不理虧.因酒駕不能影響肇事責任.係因當時實情做出研判.意即若有分析出肇事責任比例.我亦可與對方對簿公堂互告過失傷害.然後讓法官定奪.
(再次申請鑑定我擔心因為對方出面的那位是交通警界的...會不會動用關係讓分析表不公...且再次申請鑑定會不會讓對方感覺不好而更獅子大開口...又或著對方可上訴讓我的公共危險不起訴結果改判?)
還是當下情形對我不利...我該依對方含醫療共30萬價碼不情願的與對方妥協進而和解?
請幫幫徬徨無助的我
Update:
肇事責任若依然無法分析結果...真上了法院法官會如何認定責任比例?
數月前上午聚餐飲些酒後騎車回家路上與人發生擦撞
事發當時我直行於巷道上並未超速.他於我前方突然左轉.且並不是交叉口.是同一巷道.我反應不及無法及時煞車就撞上了
擦撞後對方倒地不起.我也有擦傷及撞傷(隔天下午有就醫)
沒多久警察來了.勘查測量現場(我當時傻.將倒地車輛扶起.但無遷移).對方受傷送醫.送醫時有顱內出血情況.在加護病房觀察.
事發隔天再度前往探視時得知復原情況良好.下午傍晚左右可移至普通病房.
住院約3週.後續需留意觀察是否有後遺症.
我有進行酒測.當下數值0.4幾.隨後即被帶往警局製作筆錄以及進行問答和肢體反應測試.當下我都有通過測試.
數週後初判分析研判表出來.二方車輛均沿街直行.至事發地時.1方車由2方車左側超車時.右側車身與2方車左側車身發生碰撞.2方駕駛人受傷送醫.
一方酒測值0.4幾.車輛有移動.一方受傷無詳細陳述事發經過.肇事責任無法分析.
事發後我都有前往醫院探視以及出院後都有打電話關心.
拿出誠心誠意想與對方達成和解.
至今我申請2次調解尚未達成和解.最後進展到價碼30萬(含醫療).
但已超出我能力範圍且我諮詢過後都認為對方價碼過高.
每次調解我都隻身前往.因我無特殊背景只是一名從事服務業多年的平常老百姓.
對方看似也是一正常家庭.但都有名自認很能幫忙的朋友(似乎是交通警界的)來出面與我談.調解中咄咄逼人.咬定我因酒駕撞傷對方.不盡快達成和解對我刑事公共危險罪方面相當不利.第2次調解他答應30萬(含醫療)和解.我不懂法律又在他強勢的態度下.我不情願的妥協了....下次調解就要帶我僅有的10萬做頭期款及後續支付方式談妥才願意簽下和解書.
事後我很不知所措.四處詢問皆認為價碼過高...
日前我收到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大致內容如下.
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縱使駕駛人在未飲酒之情形下.此類交通事故亦經常發生.不能僅以有車禍事實之結果.即歸疚於係被告酒後駕駛車輛之行為.且被告騎乘機車既沒有蛇行及車身不穩等情.又能於案發時對於警員詢問應答如流.且無泥醉情事.是本案無積極證據認定被告於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核與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之構成要件不符.自應認其罪嫌不足為不起訴之處分.
我有留意類似相關案例新聞:http://beta.tw.news.yahoo.com/%E9%80%9A%E9%81%8E%E...
有了這個新進展.後續我該如何與對方談?
由於對方看似也是正常家庭.雖然是我運氣欠佳發生此事但若能取得共識.我也想以合理金額盡量彌補對方.但我認為都是因有那名自認可幫忙卻都幫倒忙的傢伙從中亂局...導致目前無法完美將此事結束.(我該請對方提出哪些合理單據?請加以詳述.我又該以應負幾成責任與對方談?)
還是因我也有受傷.且事發當時依用路權應是我優先.車身擦撞位置也對我較有理.而初判分析表第一次無法分析肇事責任.我該自費再請鑑定一次?
若有分析出肇事責任.然後依肇事責任比例再談一次和解金額?
也有人告訴我此次事件我並不理虧.因酒駕不能影響肇事責任.係因當時實情做出研判.意即若有分析出肇事責任比例.我亦可與對方對簿公堂互告過失傷害.然後讓法官定奪.
(再次申請鑑定我擔心因為對方出面的那位是交通警界的...會不會動用關係讓分析表不公...且再次申請鑑定會不會讓對方感覺不好而更獅子大開口...又或著對方可上訴讓我的公共危險不起訴結果改判?)
還是當下情形對我不利...我該依對方含醫療共30萬價碼不情願的與對方妥協進而和解?
請幫幫徬徨無助的我
Update:
肇事責任若依然無法分析結果...真上了法院法官會如何認定責任比例?
All Comments
By Steve
at 2011-09-18T21:11
at 2011-09-18T21:11
交通事故談路權ˋ論責任,不是被撞的一方ˋ重傷的一方ˋ甚至死亡的一方,就一定是對的一方,就一定可以求償ˋ一定可以得到理賠。
本案酒駕妨害公共危險罪 的部分"
既然已獲檢方裁定,不起訴 處分,這部分就無需 再去探討。
只要分析或鑑定結果證實哪一方有過失,哪怕你只有1%ˋ5%ˋ10%的肇事責任,造成人員受傷,已是既定的事實,不管大傷ˋ小傷ˋ甚至於只有擦傷ˋ瘀傷,都已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犯罪要件,就刑事部份而言,受傷被害人就有權對另一方提出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然本案雙方都有受傷事實"
若
[雙方都有過失],雙方都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犯罪要件無誤。
就成為"
互控過失傷害案件
倘若雙方都堅持己見,拒絕或無法達成和解,其最終結果就是,雙方都會被檢方提起公訴ˋ進而被院方判刑。
以刑逼民"向來是受傷被害人手上的最佳籌碼,也是必然會發揮效益,的訴訟手段與技巧。
本案若最終鑑定結果,雙方都有肇責存在 "
假設真的不能取得共識和解,雙方都必須將刑事部份的易科罰金,一併列入[訴訟成本]考量,本案若在偵查終結前不能和解,被提起公訴是無庸置疑的,若在一審辯論終結之前,仍無法達成和解,被判刑也是絕對可以預期的結果,以三個月有期徒刑計算[甚至更高],易科罰金就高達9萬元,[縱使以最低拘役50天計算也要花五萬元]外加一筆過失傷害前科紀錄,刑事部份判決確定,民事部份還是要賠 ,只是理賠金多寡而已。
絕非carol ( 初學者 2 級 ) 那真的是屬,不懂法律而裝懂 的建議:
[如果你真的到時被告輸了,被判刑或是易科罰金,對方也沒辦法再跟你要任何錢了 ,所以你咬住這點,就ok]
若你相信此說法:
你肯定會[很慘]
如果想息事寧人趕快和解的話,還是建議再與對方溝通一下,雙方再相互增ˋ減理賠額度,往後民事庭也會依據[過失相抵原則]判決,何必將彼此的時間浪費在冗長的訴訟程序,造成二敗俱傷?
刑事歸刑事ˋ民事歸民事,刑事庭僅就是否構成犯罪要件,起訴ˋ判刑,民事部份另由民事庭裁定ˋ判決。
檢察官只針對刑事部份 ,是否構成犯罪要件偵查,裁定提起公訴與否,若雙方不能ˋ或不願意和解,唯有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1條 規定,裁定提起公訴 ,移往一審法院審理ˋ判決。
通常檢察官對[告訴乃論]案件,只要二造有和解意願,都會先做此善意的勸導沒錯。
若雙方能達成協議進而和解,以免訟累當然最好。
甚至有人就是拒絕和解,根本不將調解列入考慮,就是要加害人被起訴ˋ判刑。
不論是檢察官或法官,都無權強制命令雙方當事人,一定要進行調解程序,只要有任何一方,堅持表示[不願意調解],檢ˋ院方,唯有依法裁定ˋ判決。
反之"
若最終鑑定結果"證實你無肇責
就法律成面而言"
並[無] 道義責任這字眼存在"
該賠的就是要賠,不該賠的分文都無須 給付。
若不服該初步分析研判表之裁定,還可以自費花3000元申請鑑定。
但在實際案例經驗中,除非該現場圖有不實,或其他欠缺之處,而不被雙方所接受,否則不管鑑定或覆議,其結果99.9%都與初步分析研判表相符。
所以除非任何一方對初步分析研判表有爭議,否則縱使進入訴訟程序,法院也同樣仍得依初步分析研判表的分析結果,作為判決ˋ裁定的依據,而非僅僅能作為參考而已。
本案依據你的敘述,和交通大隊的初步分析研判表的意見[1方車由2方車左側超車時.右側車身與2方車左側車身 發生碰撞. ],其雙方車輛行向和擦撞痕跡位置 看來,若申請鑑定乃至申請覆議。
其最終的結果"
應該會呈現"
你超越前車,未保持安全間隔 ,應為本案之肇事主因 。
至於百分比的問題"
這就是[保險公司誤導他人的陋習與詬病],不論是交通隊的分析研判表或處理警方,絕對不會告訴你或註明百分比的字樣。
從民國82年起已明令,不論是交通隊的初步分析研判表,或鑑定委員會的鑑定報告,都不准在研判表或報告書面上,出現百分比的字樣,都僅能以主因ˋ次因作為分辨而已,分攤百分比統一由法院判定,民間所說的百分比,都是保險公司,為爭取自己的利益自己喊出來的,一般民眾跟著被誤導所謂[人云我亦云]。
根本沒有任何法規可供依據,一般人跟著亂喊,一方說2比8ˋ另一方說4比6,5比5,3比7,1比9~~等,法條ˋ法規在哪?
沒有 法條作為依據,空喊是沒用的 ,不是喊口號,跟著喊造勢就會贏!
曾經有人摘錄:[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汽車險委員會編製] 內文 ,那並非[法律條文],還是僅止 於[保險公司 自訂]的內規而已。
不能做為 抗衡談判的依據。
所以由法官依其職權裁定之!
By Eartha
at 2011-09-18T06:37
at 2011-09-18T06:37
稍晚回此題
不過要反駁COOL大大兩點
1.民事賠償 跟刑法判罰是兩碼事
判刑法 不代表民事不賠償
只是民事為不告不理 對方不提告 法官沒權力要求仲夏夜大大賠償
2.目前依刑法41條規定
易科罰金 從1000-3000 已經無900元的規定
98年修法後 已改為此規定
2011-09-15 10:01:58 補充:
是CAROL大大 打錯字 抱歉
By Yuri
at 2011-09-15T10:47
at 2011-09-15T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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