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0.72 - 酒駕
By George
at 2010-08-09T00:00
at 2010-08-09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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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攔下酒駕0.72,不知道會有什麼刑責或是罰金之類的! 因為是初犯,也無前科!! 警察叫我等法院的掛號,在去出庭,所以想了解一下,去了以後會有什麼狀況?? 我大至上有查了一些,只是想更了解一點!! 感謝了解的人是否可給我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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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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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Poppy
at 2010-08-11T21:04
at 2010-08-11T21:04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判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者,得易科罰金,以每日折算一仟元。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吊扣駕駛執照,並於吊扣期間再有酒駕情形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汽車駕駛人有酒駕,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經移置保管汽車之領回,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之限制。 前項汽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三項所訂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註:抽血濃度/200=酒測值‧ 現行酒駕,0.56以上者,依公共危險移送者,警察不開單,車輛移置保管,得領回! ‧ 警察在抓酒測時0.55以下就用酒後駕車告發,因沒超過公共危險罪標準,通常是要開立罰單(也就是說0.55以下罰單去繳一繳就沒事了)。‧ (1)超過0.56就是以公共危險罪移送~但是不能開單 (因為一罪不能二罰)
移送地檢處,就是把當事人依現行犯來偵辦,移交到地檢署。‧ (2)法官會依資料記錄,依判例都會判3-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但得以易科罰金。‧ (3)因為民眾反應0.56以上要繳交酒後罰單跟易科罰金二條不符合公平原則 所以現令法規以改為0.55以下開單0.56以上為公共危險罪現行犯移送。‧ 緩起訴期間,因尚有撤銷空間可議,故法院及監理裁罰等款,均需繳交,待完成緩起訴時程確定後,始可持據退款。 ‧ 酒後駕車裁罰金額表 到案時間 酒精農度 超過規定標準 期限內自動繳納 逾期十五天 逾期十五至三十日 逾期三十日以上 機車駕駛吐氣酒精濃度0.25一0.4 15000 16500 19500 22500 小車駕駛吐氣酒精濃度0.25一0.4 19500 21000 24000 27000 大車駕駛吐氣酒精濃度0.25一0.4 22500 24000 27000 30000 機車駕駛吐氣酒精濃度0.41一0.55 30000 31500 34500 37500 小車駕駛吐氣酒精濃度0.41一0.55 34500 36000 39000 42000 大車駕駛吐氣酒精濃度0.41一0.55 37500 39000 42000 45000 機車駕駛吐氣酒精濃度0.56以上 45000 46500 49500 52500 小車駕駛吐氣酒精濃度0.56以上 49500 51000 54000 57000 大車駕駛吐氣酒精濃度0.56以上 52500 54000 57000 60000 ***酒駕加罰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駕照吊扣管收一年*** ***郵寄或寄存送達,分別於收到、寄存日之翌日起算15日**25日內視為期限內。 法院公共危險係屬刑事罰,監理所係屬行政罰,倘刑事罰款高於行政罰款,則 行政罰不必繳,倘低於行政罰,則要補足行政罰款不足部份;兩則僅擇一而罰,但以行政罰為基準。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一日,易服勞役,以六小時折算一日。
接到判決書後15日內,不必等法院執行,先自動到監理所接受裁罰,則無愈期之虞。
By Ingrid
at 2010-08-11T13:59
at 2010-08-11T13:59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7927
以上網只給你參閱
由於內容太過於繁長
請大大自行上去參閱感謝你
其次 你的行為已觸犯公共危險罪
以下是相慣例子給你參閱
新聞:
新竹市張姓男子曾經因為酒後駕車被判刑三個月,易科罰金八萬多元,不料張姓男子惡性不改,今年再度因為酒後騎車被查獲,遭法官依公共危險罪判刑三個月,張姓男子身上帶了八萬多元,前往地檢署執行檢察官報到執行,不過檢方核算張姓男子必需繳交十八萬,張姓男子向檢察官表示為何罰金也會漲價,原來七月開始實施刑法修正案,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受六個月以下徒刑或拘役宣告者,法官得以一千、兩千或是三千元折算一天,而非過去公定價的新台幣九百元,張姓男子為了避免勞獄之災,最後同意以分期付款方式將十八萬元的罰金繳完。
法律教室:
刑法修正案七月起實施後,犯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徒刑或拘役宣告者,得以一千元、兩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天,而不是過去的九百元折算一天。
易科罰金制度乃在救濟短期自由刑之流弊,就刑事政策之觀點而言,短期自由刑之發監執行,每每於刑罰效果上出現負效果,若犯罪行為人所違犯的只屬於輕罪,且受短期自由刑的宣告,在符合法定條件下,准得以繳納罰金的方式而替代短期自由刑的執行。
易科罰金應符合法定條件有三,第一是所觸犯之罪,其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第二是犯罪所受刑之宣告,是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第三是。三個法定條件要同時符合才有易科罰金的空間,唯七月起實施的新刑法,將第三個法定條件刪除,理由在於「因身體、教育、職業或家庭之關係,原宣告刑之執行顯有困難」之情形,似嫌過苛,是故在今年七月一日起所犯之罪在宣判易科罰金的考量上,只須符合前二項法定條件。
新聞中的張姓男子最後同意以分期付款方式將十八萬元的罰金繳完,檢察官還勸導張姓男子,經濟不景氣,就算三個月的薪水也賺不到十八萬元,而且十八萬光是搭計程車還可以環島好幾趟,最好不要再酒後駕車。
2010-08-09 11:51:33 補充:
網只=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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