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公共危險罪到底是罰兩個還是罰一個?? - 酒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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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爸因為酒駕被以公共危險罪送法院
但是 法院判刑下來 已緩起訴 還要繳罰進3萬元去國庫
可是監理站的人卻硬要再罰一個4萬5的罰款
他們硬是要說那3萬元是捐款 所以還要在罰4萬5
法院判刑明明是說繳國庫阿?哪來的捐款?
而且...就算是捐款 也是種處罰阿!!憑什麼還要再多罰4萬5
搞的好像他們行政罰的一事不二罰是用假的..還是這是他們的伎倆?來騙老百姓的錢?
如果可以撤銷一項罰款 那應該要向哪裡申訴
可以申訴的話請給我一些資料'電話 感謝
Update:
另外 有人說要向監理單位撤銷罰單
又說緩起訴到期那天開始才可提出陳情
這到底是什麼意思 緩起訴的期間 是指那一年嗎?
也有人說要去向法院撤銷
可是該怎麼做?陳情書該怎麼寫?
Update 2:
如果說 監理站的罰款已經繳了錢呢?(是用分期繳納的)
能退的話是要等全部繳完才退嗎?還是就直接去找他們退?

All Comments

Joe avatarJoe2010-05-07

監理單位如於檢察官緩起訴後,已繳交國庫處分金,監理單位再行政罰鍰,明顯違反一事不兩罰的規定。

若飲酒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成份超過每公升0. 55毫克以上,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2條所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汽車駕駛人駕駛機車,飲酒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成份超過每公升0.55毫克以上,應處最低罰鍰45,000元。而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並命捐款者,其捐款解釋上亦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8 項所規定之罰金,監理機關雖不得再為行政裁罰,惟若駕駛人所支付之緩起訴處分金,未達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規定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依該條例第 35條第8項之規定,仍須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

但緩起訴處分係命受處分人甲○○支付緩起訴處分金○○元並還有提供義務勞務,則而非單純命給付金錢,無比較基準,自無由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條第8項繳納罰金不足最低罰鍰差額之規定。

台端於繳交緩起訴國庫處分金後,監理單位的紅單部分暫不理他,萬一監理單位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罰,於接獲裁決書後二十日內提出聲明異議狀及相關資料於監理所〈站〉,監理所〈站〉會再後移送管轄地方法院處理。
目前法院實務上是支持以上見解。
2010-05-05 21:16:16 補充:
監理單位的紅單部分有人說要向監理單位撤銷罰單..於繳交緩起訴國庫處分金後,可試著檢送相關資料申訴免罰
不是緩起訴到期那天開始才可提出陳情
這到底是什麼意思 緩起訴的期間 是指那一年嗎?也有人說要去向法院撤銷
這不太正確
監理站的罰款已經繳了錢呢?(是用分期繳納的),就不要再繳了..
監理站很官僚,會退嗎,難..但盡量聲請看看..
所回答很重要..不一定別人知曉..
Hedda avatarHedda2010-05-04
公共危險罪是刑罰!
酒駕是行政罰!
一事不二罰就是在講這個
行政罰法上有說的很清楚以刑罰為優先
David avatarDavid2010-05-04
3萬是公共危險的
4.5萬是酒駕的
2方不同...
Anthony avatarAnthony2010-05-05
通常起訴是看他們爽不爽...
你態度良好就罰1條
態度差能罰你10幾條
所以你身為老百姓還是摸摸鼻子吧
畢竟酒駕錯在先
沒撞死人罰幾百幾千萬算很不錯了
7萬5能花錢消災算很好解決的事情。
2010-05-04 13:07:03 補充:
其實申訴單就在監理站
表格填一填他們就會收
會不會理你就不曉得
民間申訴機構收到你的申訴單
看到是酒駕大概也不會想理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