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後想考汽車駕照 - 酒駕
By Eartha
at 2010-02-18T00:00
at 2010-02-18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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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去年5月份騎機車酒駕被抓.酒精濃度0.86被判公共危險罪罰了5.5萬...我在12月前已經繳完了~要去監理站撤銷紅單嗎?
請問會被扣機車駕照嗎?
如果我現在想考汽車駕照可以嗎?
請問會被扣機車駕照嗎?
如果我現在想考汽車駕照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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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
All Comments
By David
at 2010-02-22T12:13
at 2010-02-22T12:13
一、違規肇事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
二、有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
三、有第四十三條規定之情形。
四、有第五十四條規定之情形。
五、依第六十三條第三項前段規定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
六、其他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基於轄區交通管理之必
要,公告應接受講習。
公路主管機關對於道路交通法規之重大修正或道路交通安全之重要措施,
必要時,得通知職業汽車駕駛人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第二項情形之一或本條例其他條款明定應接受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無正當理由,不依規定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
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罰鍰。經再通知依限參加講習,逾期六個月以上仍不
參加者,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
前項如無駕駛執照可吊扣者,其於重領或新領駕駛執照後,執行吊扣駕駛
執照六個月再發給。
第35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汽車駕駛人駕駛營業大客車有前項應受吊扣情形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經依第一項規定吊扣駕駛執照,並於吊扣期間再有第一項情形
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
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
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該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
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
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
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汽車所有人,明知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
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項之情形,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經
移置保管汽車之領回,不受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二項,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
收據之限制。
前項汽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三項所訂
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
請問會被扣機車駕照嗎?
答騎機車酒駕當然扣機車駕照囉!
如果我現在想考汽車駕照可以嗎?
答第六十七條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五十四條、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三項、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汽車駕駛人,曾依本條例其他各條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一年以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第六十八條汽車駕駛人,因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吊扣或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
ps:應該不行哦!
以上僅供參考哦 !
By Tracy
at 2010-02-19T03:03
at 2010-02-19T03:03
我覺得雅虎奇摩知識家的『監理所的暗樁』太多了,基本上我把歸類認為緩起訴不符合一罪不兩罰而叫網友去繳清罰單的人都歸類為(監理所的暗樁),如果您這樣回答而您也不是(監理所的暗樁)的人我會您道歉,可是我希望不是(監理所的暗樁)的人不要再來誤導民眾,替監理所作業績了。
一般人都會打去監理所問,而服務的人員都會告知您他們是為您好,因為在緩起訴期滿前,你提聲明異議是不會過的(後來又改口說九成不會過),第一個回答的監理所人員更說這是監理所的規定(緩起訴期滿前,提聲明異議)是不符合監理所的程序,規定是必須在緩起訴期滿後十五日後,再提聲明異議,而且如果是你要跟他要監理所的裁決書,他會百般阻撓,不讓你拿裁決書,結果我告訴那位網友,請用委婉的語氣告訴監理站承辦者:『請讓我記下您(監理站承辦者)的大名好嗎?方便我在法院中告訴檢察官我無法在監理站請到裁決書的經過』結果監理站承辦者就將裁決書辦理給您了。
過程中順便拿您的錄音筆或手機來錄他的音,過程中等他回答到重要的錯誤的時候,您再適時的告知他所有監理服務的回答要負責任的。然後他就會怕,會改口跟您說,其實他們是為您好,在緩起訴期滿前,你提聲明異議九成不會過,緩起訴期滿後九成聲明異議都會過,只要繳交罰單差額。其實這樣都是錯誤的誤導,到案後拿全案的裁決書,和提聲明異議是民眾的『權益』,而監理所沒有義務主動幫您辦理到案裁決,監理所什麼時候辦理裁決都可以,即便是十年後再裁決都可以,只是會在違規事實三年後會喪失裁處權,行政罰法九十四年二月五日立法院才完成立法公布並實行,行政罰法第二十七條,有裁處權三年消滅時效之規定。所以監理所技術性的將所提異議案期延後,是增加法院在緩起訴期滿後,(若干法官的見解)即將緩起訴期滿視為不起訴,然不起訴時,就無一罪不兩罰之衝突(註一)直接裁處異議駁回,而達到監理所收到您的酒駕行政罰罰款的目的。
第一時間我要告知各位網友,只要喝酒就是請未飲酒的人代為駕車,因為只要酒駕,就是違法,喝酒只要肇事(不論撞人或是被撞)只要超過0.01以上(就是您的酒測值不是0)就會觸犯公共危險罪,刑責依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公共危險罪規定,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而刑法第兩百七十六條規定,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兩千元以下罰金。
目前我是在處理相關的流程,並將我的經驗分享給大家。
註一:轉載相關資料
1.酒駕緩起訴 服勞務和捐款差很大 http://www.epochtimes.com/b5/9/7/15/n2590485.htm
2.法律名詞解釋,常見用語說明。緩刑、緩起訴、不起訴 http://law995.twlady.com.tw/lawbook11.html
3.酒駕一罪二罰法院撤銷行政罰 http://city.udn.com/54532/2056158?tpno=236&amp...
4.刑法第185-3與行政罰法第26條之關係 http://www.wretch.cc/blog/legendry0701/22754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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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ㄐ天我開車停紅燈時(車子靜止時)~~
後方被一輛機車撞上~~
不過我有喝酒酒測值0.32~~
當然是以公共危險罪移送.......
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