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酒駕緩起訴被撤銷 - 酒駕Daniel · 2013-07-08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我爸爸今年初酒駕被判緩起訴期限一年並向公庫繳交6萬元,年中又因酒駕遭法院判決拘役59日得易科罰金,但前幾天收到地檢署的緩起訴被撤銷通知書. 我想請問緩起訴被撤銷後,之前繳交的6萬元可請求反還嗎,或是用來抵扣緩起訴被撤銷後重新判決的罰款, 如果不行還有什麼方法可以對"緩起訴撤銷"提出異議!酒駕All CommentsDora2013-07-10朋友,多勸勸你爸爸吧!前次酒駕判決緩起訴的處分就是繳交6萬元充公,等同用這6萬元換來緩起訴,這是不可能返還的!緩起訴必然有但書,一旦違反緩起訴的規定,則緩起訴必然撤消,必須重新起訴,重新審理判決。檢察官在作出緩起訴的同時,依第253條-2的規定,可以命被告履行一些條件或者負擔。像悔過書、向公庫支付一定的金額、義務勞務等等。之前你爸爸繳交的6萬元就是這個例子。被告在緩起訴的期間以內,不履行應履行的條件,依第353條-3第一項的規定,檢察官可依職權決定把原先的緩起訴處分撤銷,再恢復原來的偵查程序。所以,法條規定非常明確,不可能提出異議,也不可能被接受,絕對會被駁回,不要白費力氣了!乖乖受罰吧!記得,喝酒以後坐計程車回家的車資,肯定比罰款、坐牢要划算太多太多!而且,不會害人害己,要喝酒就不要碰方向盤吧!祝您一切平安順心! 2013-07-09 09:27:53 補充:朋友,講話不要太惡毒!這種“建議”一點都不優良!Skylar Davis2013-07-11之前繳交的6萬元可請求反還嗎<不可以用來抵扣緩起訴被撤銷後重新判決的罰款<<不可以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一 、於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二 、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三 、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檢察官撤銷緩起訴之處分時,被告已履行之部分,不得請求返還或賠償。 2013-07-09 08:31:19 補充:因為妳們是緩起訴之後再犯 檢察官要撤銷就撤銷 你們連提再議的權利 機會都沒有如果真的不想起訴 還有唯一的一個方法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處分,稱為「絕對不起訴處分」:(一)曾經判決確定者。(二)時效已完成者。(三)曾經大赦者。(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六)被告死亡者。(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八)行為不罰者。(九)法律應免除其刑罰者。(十)犯罪嫌疑不足者。 2013-07-09 08:33:14 補充:其中的第6項 被告死亡者所以 只要你爸在檢察官起訴之前 死亡 看是要燒炭 上吊 還是吞安眠藥 不管用任何的方法 只要你爸死亡 檢察官驗屍 開死亡證明之後 就會以不起訴結案Kelly2013-07-08我想請問緩起訴被撤銷後,之前繳交的6萬元可請求反還嗎,沒辦法這是你再犯罪,緩起訴撤銷6萬元依規定沒入國庫了怎麼退還Daniel2013-07-08別鬧了 ... 還不改...要撞到死人嗎?Yuri2013-07-09之前繳交的6萬元不可請求反還 不可用來抵扣緩起訴被撤銷後重新判決的罰款, 都不行還有什麼方法不可以對"緩起訴撤銷"提出異議 重新繳交6萬元 犯兩次 是兩罪 照規定是不能繳交6萬元 要直接入監坐牢Related Posts2013關於酒駕法院裁決及監理站罰金對方酒駕,與我出車禍!!(急)酒駕緩起訴期間再犯機車酒駕新制昨天酒駕被抓被依公共危險罪帶走到底會罰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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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次酒駕判決緩起訴的處分就是繳交6萬元充公,等同用這6萬元換來緩起訴,這是不可能返還的!
緩起訴必然有但書,一旦違反緩起訴的規定,則緩起訴必然撤消,必須重新起訴,重新審理判決。
檢察官在作出緩起訴的同時,依第253條-2的規定,可以命被告履行一些條件或者負擔。像悔過書、向公庫支付一定的金額、義務勞務等等。之前你爸爸繳交的6萬元就是這個例子。
被告在緩起訴的期間以內,不履行應履行的條件,依第353條-3第一項的規定,檢察官可依職權決定把原先的緩起訴處分撤銷,再恢復原來的偵查程序。
所以,法條規定非常明確,不可能提出異議,也不可能被接受,絕對會被駁回,不要白費力氣了!乖乖受罰吧!
記得,喝酒以後坐計程車回家的車資,肯定比罰款、坐牢要划算太多太多!而且,不會害人害己,要喝酒就不要碰方向盤吧!
祝您一切平安順心!
2013-07-09 09:27:53 補充:
朋友,講話不要太惡毒!這種“建議”一點都不優良!
用來抵扣緩起訴被撤銷後重新判決的罰款<<不可以
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
一 、於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
二 、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三 、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
檢察官撤銷緩起訴之處分時,被告已履行之部分,不得請求返還或賠償。
2013-07-09 08:31:19 補充:
因為妳們是緩起訴之後再犯 檢察官要撤銷就撤銷 你們連提再議的權利 機會都沒有
如果真的不想起訴 還有唯一的一個方法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處分,稱為「絕對不起訴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罰者。
(十)犯罪嫌疑不足者。
2013-07-09 08:33:14 補充:
其中的第6項 被告死亡者
所以 只要你爸在檢察官起訴之前 死亡 看是要燒炭 上吊 還是吞安眠藥 不管用任何的方法 只要你爸死亡 檢察官驗屍 開死亡證明之後 就會以不起訴結案
沒辦法
這是你再犯罪,緩起訴撤銷
6萬元依規定沒入國庫了
怎麼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