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罰則以及公共危險罪 - 酒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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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ierra Rose
at 2010-07-26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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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小弟想請教,家人在99年7月25日酒駕被員警攬檢酒撤值0.72超過公共危險罪被員警開一張酒駕罰單,但是應到案日期是99年8月15日以前,請問各位板大是要等到法院判決下來再去監理單位嗎,因為還沒收到法院傳單,在請問罰單的金額要繳嗎?因為應到案日期日99年8月15日以前請各位專家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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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gatha
at 2010-07-30T11:17

圖片參考:http://upload.wikimedia.org/wikipedia/commons/thum...
按94年2 月5 日公布,於95年2 月5 日施行之「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又究其前揭法律之立法目的,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時,由於刑罰與行政罰同屬對不法行為之制裁,而刑罰之懲罰作用較強,故依刑事法律處罰,即足資警惕時,實無「一事二罰」再處行政罰之必要;且刑事法律處罰,由法院依法定程序為之,較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應予優先適用,先予敘明。 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應該是以「刑事處罰」優先於「行政罰」才對,所以大大您「不用」繳這張罰單,實務上的作法有兩種,第一種是「立刻」向「交通事件裁決所」聲明「異議」,第二種是等催繳通知收到的時候再以「訴願程序」進行行政訴訟程序。 希望以上的回答能幫助大大解決此一問題喔!
2010-07-26 16:59:56 補充:
抱歉,我想請教一下《社會工作者》這位法律人大大,請問您說的「刑事罰款高於行政罰款,則行政罰不必繳,倘低於行政罰,則要補足行政罰款不足部份;兩則僅擇一而罰,但以行政罰為基準」這句話的「法律依據」為何?我記得學校在上「行政法」、「行政程序法」的時候,教授並沒有這樣教阿?!
2010-07-26 17:00:17 補充:
抱歉,我想請教一下《社會工作者》這位法律人大大,請問您說的「刑事罰款高於行政罰款,則行政罰不必繳,倘低於行政罰,則要補足行政罰款不足部份;兩則僅擇一而罰,但以行政罰為基準」這句話的「法律依據」為何?我記得學校在上「行政法」、「行政程序法」的時候,教授並沒有這樣教阿?!
2010-07-26 17:31:51 補充:
再請教一下《社會工作者》這位法律人大大,請問有「法律條文」的「法律依據」嗎?而且應該只有中央警察大學或是警察專科學校「非法律」的科系才會教「交通法規」吧!
其實我沒有任何輕視您的意思,我大學也不是法律系的,但是我能考上法研所,幫助別人是好事,但是對於若干實務上的細節,甚至是對於法律學理上「涵攝」的過程,則是需要相當的時日,因為修習法律是一條很長遠的路!如果捨本逐末,不去花這些精神與時間,單靠複製貼上的回答,我想是沒有辦法幫助當事人的!願與大大您共勉之!
2010-07-26 17:32:51 補充:
再請教一下《社會工作者》這位法律人大大,請問有「法律條文」的「法律依據」嗎?而且應該只有中央警察大學或是警察專科學校「非法律」的科系才會教「交通法規」吧!
其實我沒有任何輕視您的意思,我大學也不是法律系的,但是我能考上法研所,幫助別人是好事,但是對於若干實務上的細節,甚至是對於法律學理上「涵攝」的過程,則是需要相當的時日,因為修習法律是一條很長遠的路!如果捨本逐末,不去花這些精神與時間,單靠複製貼上的回答,我想是沒有辦法幫助當事人的!願與大大您共勉之!
Hedwig avatar
By Hedwig
at 2010-07-28T00:46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吊扣駕駛執照,並於吊扣期間再有酒駕情形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有酒駕,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經移置保管汽車之領回,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之限制。 前項汽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三項所訂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汽車酒駕0.56以上最高罰到57000、吊扣駕照一年,等判決書下來,假如判決金額超過最高罰款,根據一罪不二罰原則,持此張紅單連同判決書送交監理站辦理。註:抽血濃度/200=酒測值‧ 現行酒駕,0.56以上者,依公共危險移送者,警察不開單,車輛移置保管,得領回!不扣車;0.25以上,0.55以下者,警察開單,查扣移置車輛,則需完成裁罰,檢據領車。(不得分期)。‧ 警察在抓酒測時0.55以下就用酒後駕車告發,因沒超過公共危險罪標準,通常是要開立罰單(也就是說0.55以下罰單去繳一繳就沒事了)。‧ (1)超過0.56就是以公共危險罪移送~但是不能開單 (因為一罪不能二罰)
移送地檢處,就是把當事人依現行犯來偵辦,移交到地檢署。‧ (2)法官會依資料記錄,依判例都會判3-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但得以易科罰金。‧ (3)因為民眾反應0.56以上要繳交酒後罰單跟易科罰金二條不符合公平原則 所以現令法規以改為0.55以下開單0.56以上為公共危險罪現行犯移送。‧ 緩起訴期間,因尚有撤銷空間可議,故法院及監理裁罰等款,均需繳交,待完成緩起訴時程確定後,始可持據退款。 ‧ 酒後駕車裁罰金額表 到案時間 酒精農度 超過規定標準 期限內自動繳納 逾期十五天 逾期十五至三十日 逾期三十日以上 機車駕駛吐氣酒精濃度0.25一0.4 15000 16500 19500 22500 小車駕駛吐氣酒精濃度0.25一0.4 19500 21000 24000 27000 大車駕駛吐氣酒精濃度0.25一0.4 22500 24000 27000 30000 機車駕駛吐氣酒精濃度0.41一0.55 30000 31500 34500 37500 小車駕駛吐氣酒精濃度0.41一0.55 34500 36000 39000 42000 大車駕駛吐氣酒精濃度0.41一0.55 37500 39000 42000 45000 機車駕駛吐氣酒精濃度0.56以上 45000 46500 49500 52500 小車駕駛吐氣酒精濃度0.56以上 49500 51000 54000 57000 大車駕駛吐氣酒精濃度0.56以上 52500 54000 57000 60000 ***酒駕加罰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駕照吊扣管收一年*** ***郵寄或寄存送達,分別於收到、寄存日之翌日起算15日**25日內視為期限內。 法院公共危險係屬刑事罰,監理所係屬行政罰,倘刑事罰款高於行政罰款,則 行政罰不必繳,倘低於行政罰,則要補足行政罰款不足部份;兩則僅擇一而罰,但以行政罰為基準。
接到判決書後15日內,自動到監理所接受裁罰,則無愈期之虞
2010-07-26 17:10:19 補充:
是針對酒駕一罪不兩罰的規定。是交通法規教授教的。
2010-07-27 08:51:47 補充:
再請教一下《社會工作者》這位法律人大大,請問有「法律條文」的「法律依據」嗎?而且應該只有中央警察大學或是警察專科學校「非法律」的科系才會教「交通法規」吧!
答::是公路總局北區訓練所教的,且各監理單位所採。
2010-07-27 11:17:51 補充:
前項汽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三項所訂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
此句用意安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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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Rosalind
at 2010-07-26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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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rma avatar
By Irma
at 2010-07-25T00:00
酒測0.65
被警察抓,
之前有去勞動服務50小時以服完
有聽說一罪不兩罰,
我想請問紅色那張罰單還需要罰錢嗎?
Update:
是騎摩托車唷

酒駕法院判決

Elvira avatar
By Elvira
at 2010-07-25T00:00
想請教各位網大.若是酒駕法院判決已下來..有可能再上訴請求輕判些嗎 ?我是酒駕0.71被判決5萬元.因我是初犯.上訴請求輕判可能性大嗎 ?要在收到判決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