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而過失致人於死 - 酒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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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第185-3條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第276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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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dice avatarCandice2010-02-13
道交條例你只看到不能安全駕車你漏看了還要在行人穿越道人行道才需要加重如果不是在上述的環境那就不適用加重的特別規定另外...你真的認為醉態駕駛跟過失致死是想像競合?醉態駕駛是行為犯抽象危險犯過失致死是結果犯實害犯醉態駕駛也非必然會致人死傷2010-02-1222:23:20補充:實務上認為是數罪不然不足以評價其行為學界則認為是繼續犯中的過失是一行為不該兩評價不過卻都不足以應付各種可能出現的情況所以...你就選一個吧再者道交86並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