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在101年8月29日機車酒駕超標0.30,當時酒精濃度標準是0.25,超標0.5,當時交通管理條例第35條第1項罰15000元,並且吊扣駕照1年已取回。二、103年6月23日機車酒駕酒精濃度0.19,目前酒精濃度0.25,超標0.04監理所判決書依35條第3項前項規定:「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第一項規定兩次以上者處新台幣九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三年;三、經查新制規定是102年3月1日起實施,修正交通管理條例第35條第3項,五年內二次酒駕90000元
酒駕行為罰五年內有無溯及既往 - 酒駕
Table of Contents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