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行為罰五年內有無溯及既往 - 酒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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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在101年8月29日機車酒駕超標0.30,當時酒精濃度標準是0.25,超標0.5,當時交通管理條例第35條第1項罰15000元,並且吊扣駕照1年已取回。二、103年6月23日機車酒駕酒精濃度0.19,目前酒精濃度0.25,超標0.04監理所判決書依35條第3項前項規定:「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第一項規定兩次以上者處新台幣九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三年;三、經查新制規定是102年3月1日起實施,修正交通管理條例第35條第3項,五年內二次酒駕9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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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enobia avatarZenobia2015-01-22
(一)請問這案子上訴還有救嗎?你是聲明異議上行政法院遭駁回"再提抗告也沒救!(二)如果案子沒救,行為罰可以申請社會勞動服務嗎?不可以!行政罰不同於刑事案件的易科罰金,所以無法聲請易服勞役。絕對不是[就說沒錢.申請社會勞動服務]又不是法院刑事案件判的易科罰金,要去哪聲請?交通罰鍰是可以向[應到案的裁罰單位]申請分期,每期一個月ˋ每期不得低於500元最高不得逾18期,。只不過本案是酒駕案件,若當時車子已被依法當場移置保管,
Hardy avatarHardy2015-01-20
這朔及跟此溯及不同..一個是時間上回溯..一個是比如緩刑.當你緩刑期再犯.那緩刑的刑責要一起計算..所以你的情況意以錢有犯事保留.這事5年內再犯.一起計算..擬就說沒錢.申請社會勞動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