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384]請問什麼是"被移送載定人"? - 法律
By Carolina Franco
at 2010-06-03T00:00
at 2010-06-03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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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大法官釋字384號中的"被移送載定人"什麼意思?
它說,根據檢肅流氓條例(目前已廢止)第12條秘密證人制度,剝奪被移送載定人與證人對質詰問之權利。
不好意思,因為我不知道他是什麼意思,死背效果不佳,所以想知道他的意思。
已更新項目:
解釋字號: 釋字第 384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84 年 07 月 28 日
解 釋 文: 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2 個已更新項目:
其所稱「依法定程序」,係指凡限制人民身體自由之處置,不問其是否屬於刑事被告之身分,國家機關所依據之程序,須以法律規定,其內容更須實質正當,並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相關之條件。檢肅流氓條例第六條及第七條授權警察機關得逕行強制人民到案。無須踐行必要之司法程序;
3 個已更新項目:
第十二條關於秘密證人制度,剝奪被移送載定人與證人對質結問之權利,並妨礙法院發見真實;第二十一條規定使受刑之宣告及執行者,無論有無特別預防之必要,有再受感訓處分而喪失身體自由之虞,均逾越必要程度,欠缺實質正當,與首開憲法意旨不符。
4 個已更新項目:
又同條例第五條關於警察機關認定為流氓並予告誡之處分,人民除向內政部警政署聲明異議外,不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亦與憲法第十六條規定意旨相違。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失其效力。
全國法規資料庫給的是載定人...
http://law.moj.gov.tw/Law/LawSearchResult.aspx?p=B...
5 個已更新項目:
我書上寫的也是載定人....
它說,根據檢肅流氓條例(目前已廢止)第12條秘密證人制度,剝奪被移送載定人與證人對質詰問之權利。
不好意思,因為我不知道他是什麼意思,死背效果不佳,所以想知道他的意思。
已更新項目:
解釋字號: 釋字第 384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84 年 07 月 28 日
解 釋 文: 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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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所稱「依法定程序」,係指凡限制人民身體自由之處置,不問其是否屬於刑事被告之身分,國家機關所依據之程序,須以法律規定,其內容更須實質正當,並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相關之條件。檢肅流氓條例第六條及第七條授權警察機關得逕行強制人民到案。無須踐行必要之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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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關於秘密證人制度,剝奪被移送載定人與證人對質結問之權利,並妨礙法院發見真實;第二十一條規定使受刑之宣告及執行者,無論有無特別預防之必要,有再受感訓處分而喪失身體自由之虞,均逾越必要程度,欠缺實質正當,與首開憲法意旨不符。
4 個已更新項目:
又同條例第五條關於警察機關認定為流氓並予告誡之處分,人民除向內政部警政署聲明異議外,不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亦與憲法第十六條規定意旨相違。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失其效力。
全國法規資料庫給的是載定人...
http://law.moj.gov.tw/Law/LawSearchResult.aspx?p=B...
5 個已更新項目:
我書上寫的也是載定人....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By Odelette
at 2010-06-04T03:22
at 2010-06-04T03:22
您的題目好像有誤值哦,您的意思應該是「被移送裁定人」才是吧?
為求慎重,我剛才有翻閱我的工具書,沒錯,是「被移送裁定人」才對。可能是您是不小心按到旁邊的按鍵所造成的吧。
「被移送裁定人」就是有涉嫌到流氓行為,經檢警調人員查獲,然後移送到地方法院治安法庭接受法官調查裁判的行為人。
意思就跟刑事訴訟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一樣。只是檢肅流氓條例屬於特別刑法,故有其特別之程序與名詞,像刑事被告的「羈押」,在該條例就稱為「留置」,而對於少年事件又稱為「收容」,然而實質上都是先拘束行為人人身自由的處分,只是因為適用不同的刑事法律,其法律所規定的名詞有所不同罷了。
我有很多朋友,都曾是「被移送裁定人」,最後的結果就是:「某某某,交付感訓處分。」或是「某某某,不付感訓處分。」所以,有關於檢肅流氓條例的實例情形,我多少知道一點點,有疑問的話,歡迎您再問我。
可以請問您為何要背書呢?是參加國考嗎?我在監獄服刑的時候,也有讀「 保成97書記官的全套函授教材」耶,其實我也有很多不懂不熟的地方,有機會可以交流一下嗎?放心,我現在已經改過向上,重新做人了,真的!
2010-06-04 21:46:24 補充:
不好意思哦,是我誤會你了,原來是某某法規資料庫要打屁屁…。但要建立那個資料庫那麼龐大,費時費工的,而且免費提供大眾蒐集閱覽法規資源,所以無計較啦!
我剛才又去翻閱《新學林分科六法-刑事訴訟法》的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相關解釋彙編,該號解釋文也是寫「被移送裁定人」。而昨天,我是直接查閱《檢肅流氓條例》的條文。
昨天忘記問了,為什麼要研究已廢止之法律?我猜,您可能是在讀《憲法》吧!還有謝謝您寶貴的意見。
祝您讀書順利,未來的大法官!
By William
at 2010-06-06T01:48
at 2010-06-06T01:48
您可以跟我知識家裡的高手交流喔,他們都很厲害^^
我應該還算是初學者,怕自己的觀念錯誤進而誤導你@@"
2010-06-04 22:43:36 補充:
我之前是寫保成和志光的參考書,想多方練習所以換了一家在練,手上這本是高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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