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取公司繳交保證書一問 - 法律
By Anthony
at 2009-03-14T2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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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v0952720778 (祥仔)》之銘言:
: 煩請各位法律板上的大大...幫我看一下保證書內容...
: 小的最近剛收到OFFER...從退伍到現今約找了4個多月...
: 為偏機械的業務....試用期約37XXX...
: 錄取了之後...該公司需要簽核一份保證書...
: 內容約約為: 需要有保證人...為自己的父母...
: 說明保證人願提供本人所有之房地產....
: 所附的土地及建築位所有權狀"影印本一份"...
: 作為我 於該公司服務期間之連帶保證...
: 然後保證書約提到...
: 1.本保證書為本公司雇用員工慎重起見均需填具保證書一份
: 2.保證人須對被保人之操守信用行為負完全責任...
: 如有竊盜公款...XXX 願拋棄先訴抗辯權...
: 3. 其他項次比較沒有重大要點...
: 煩請板上大大給小弟一些這方面的資訊...
: PS:主要是該職務會收到一些款項及現金...該公司為了保障自己...
: 而該公司員工約70多人每個人也都有簽署...該公司成立64年之多了...
: 請半上大大幫忙一下 感恩....^^
這是民法稱的人事保證
第 二四 節之一 人事保證
第 756-1 條 (人事保證之定義)
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
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
前項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第 756-2 條 (保證人之賠償責任)
人事保證之保證人,以僱用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者為限,負其責任。
保證人依前項規定負賠償責任時,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其
賠償金額以賠償事故發生時,受僱人當年可得報酬之總額為限。
第 756-3 條 (人事保證之期間)
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三年。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
前項期間,當事人得更新之。
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
第 756-4 條 (保證人之終止權)
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終止契約。
前項終止契約,應於三個月前通知僱用人。但當事人約定較短之期間者,
從其約定。
第 756-5 條 (僱用人負通知義務之特殊事由)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僱用人應即通知保證人:
一、僱用人依法得終止僱傭契約,而其終止事由有發生保證人責任之虞者
。
二、受僱人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僱用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並經僱用人向
受僱人行使權利者。
三、僱用人變更受僱人之職務或任職時間、地點,致加重保證人責任或使
其難於注意者。
保證人受前項通知者,得終止契約。保證人知有前項各款情形者,亦同。
第 756-6 條 (減免保證人賠償金額)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減輕保證人之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一、有前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而僱用人不即通知保證人者。
二、僱用人對受僱人之選任或監督有疏懈者。
第 756-7 條 (人事保證契約之消滅)
人事保證關係因左列事由而消滅:
一、保證之期間屆滿。
二、保證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
三、受僱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
四、受僱人之僱傭關係消滅。
第 756-8 條 (請求權之時效)
僱用人對保證人之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 756-9 條 (人事保證之準用)
人事保證,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保證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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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煩請各位法律板上的大大...幫我看一下保證書內容...
: 小的最近剛收到OFFER...從退伍到現今約找了4個多月...
: 為偏機械的業務....試用期約37XXX...
: 錄取了之後...該公司需要簽核一份保證書...
: 內容約約為: 需要有保證人...為自己的父母...
: 說明保證人願提供本人所有之房地產....
: 所附的土地及建築位所有權狀"影印本一份"...
: 作為我 於該公司服務期間之連帶保證...
: 然後保證書約提到...
: 1.本保證書為本公司雇用員工慎重起見均需填具保證書一份
: 2.保證人須對被保人之操守信用行為負完全責任...
: 如有竊盜公款...XXX 願拋棄先訴抗辯權...
: 3. 其他項次比較沒有重大要點...
: 煩請板上大大給小弟一些這方面的資訊...
: PS:主要是該職務會收到一些款項及現金...該公司為了保障自己...
: 而該公司員工約70多人每個人也都有簽署...該公司成立64年之多了...
: 請半上大大幫忙一下 感恩....^^
這是民法稱的人事保證
第 二四 節之一 人事保證
第 756-1 條 (人事保證之定義)
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
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
前項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第 756-2 條 (保證人之賠償責任)
人事保證之保證人,以僱用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者為限,負其責任。
保證人依前項規定負賠償責任時,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其
賠償金額以賠償事故發生時,受僱人當年可得報酬之總額為限。
第 756-3 條 (人事保證之期間)
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三年。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
前項期間,當事人得更新之。
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
第 756-4 條 (保證人之終止權)
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終止契約。
前項終止契約,應於三個月前通知僱用人。但當事人約定較短之期間者,
從其約定。
第 756-5 條 (僱用人負通知義務之特殊事由)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僱用人應即通知保證人:
一、僱用人依法得終止僱傭契約,而其終止事由有發生保證人責任之虞者
。
二、受僱人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僱用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並經僱用人向
受僱人行使權利者。
三、僱用人變更受僱人之職務或任職時間、地點,致加重保證人責任或使
其難於注意者。
保證人受前項通知者,得終止契約。保證人知有前項各款情形者,亦同。
第 756-6 條 (減免保證人賠償金額)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減輕保證人之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一、有前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而僱用人不即通知保證人者。
二、僱用人對受僱人之選任或監督有疏懈者。
第 756-7 條 (人事保證契約之消滅)
人事保證關係因左列事由而消滅:
一、保證之期間屆滿。
二、保證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
三、受僱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
四、受僱人之僱傭關係消滅。
第 756-8 條 (請求權之時效)
僱用人對保證人之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 756-9 條 (人事保證之準用)
人事保證,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保證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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