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定報告跟初判表的結果不一樣 - 法律
By Jessica
at 2012-05-02T00:00
at 2012-05-02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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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想請問有關車禍的相關問題,我在100年10月25日下班途中發生車禍.
以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書說明
路況:柏油路面,標線清晰,正常號誌岔路口,限速40公里
車損情況:對方重機車車頭受損,我本人中機車左後車身受損
傷亡情況:對方及附載人女生均受傷,我本人受傷
肇事經過:對方駕駛重機車,於100年10月25日17時30分,沿永康區中正路由北向南行駛途經該路354巷口,
撞到同方向在前由我本人駕駛重機車肇事.
肇事分析:
駕駛行為:對方駕駛重機車行經肇事地點道路,左偏未注意安全距離,致發生撞擊事故.
我本人駕駛重機車行經肇事地點道路,未注意車前狀況,致發生撞擊事故.
這駕駛行為就出錯了應該對方是未注意車前狀況,而我本人是左偏未注意安全距離
路權歸屬:
對方駕駛重機車,左偏未注意安全距離.
我本人駕駛重機車,未注意車前狀況.
這路權歸屬也出錯,應該是對方是未注意車前狀況,我本人是左偏未注意安全距離
法規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及第99條第一項第3條.
鑑定意見:我本人駕駛重機車,左偏未注意安全距離,為肇事主因
對方駕駛重機車,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次因
佐證資料:依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函送的肇事筆錄及現場圖照片資料研析</p>
對方筆錄稱:對方沿中正路由北向南行駛,致事故地點,行駛在我本人右前方未打方向燈突然做左轉動作,
致使對方車車頭與我本人機車之左後車身碰撞.現場有我本人重機車刮地痕1.6公尺車速約40-50公里/時.
我本人筆錄稱:我本人沿中正路由北向南行駛,致事故地點,因該路段道路左側縮減,故我亦左側偏向行駛
時,突然感覺被撞一下才知道我本人車左後車身遭對方碰撞,現場有我車掛地痕1.6公尺,因為對方是碰撞
我車左後車尾,誌我車往左偏財會倒在快車道,車速約30-40公里/時.我本人車沒有保持現場,對方有.
因為我沒有現場圖所以無法附件給妳們,但是該路段因為是道路往左遞減,行駛在該路段,原本就會往左偏
行駛,而我右前方車輛也是往左偏行駛,我注意前方車輛保持安全距離,依道路方向偏左行駛,卻被判定為
變換車道,未注意安全距離.而對方沒有注意車前狀況,不依規定保持前後車距離
原本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表上對方肇事原因是:不依規定保持前後車距離及未注意車前狀況,肇事致人
受傷.而我本人是:尚未發現肇事因素.哪女生是:尚未發現肇事因素
為何對我有利的結果,經過鑑定,卻不同.該路段因為就算左偏行駛也是直行車,也在慢車道內.
現在我的問題是:對方已經跟那女生和解賠償,我是否還要對哪女生賠償,對方有強制險賠那女生賠醫藥費
,那女生是否還能再向我請求賠償醫藥費跟其他的損失呢
目前在未鑑定之前,我已經在101年3月2日向法院提出告訴,但法院通知有證據待補足調查,我也在4月12日
去永康分局做筆錄,對方申請鑑定的日期是101年3月20日,如果我要申請覆議,是向法院請求覆議還是去市
政府交通科提出申請
以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書說明
路況:柏油路面,標線清晰,正常號誌岔路口,限速40公里
車損情況:對方重機車車頭受損,我本人中機車左後車身受損
傷亡情況:對方及附載人女生均受傷,我本人受傷
肇事經過:對方駕駛重機車,於100年10月25日17時30分,沿永康區中正路由北向南行駛途經該路354巷口,
撞到同方向在前由我本人駕駛重機車肇事.
肇事分析:
駕駛行為:對方駕駛重機車行經肇事地點道路,左偏未注意安全距離,致發生撞擊事故.
我本人駕駛重機車行經肇事地點道路,未注意車前狀況,致發生撞擊事故.
這駕駛行為就出錯了應該對方是未注意車前狀況,而我本人是左偏未注意安全距離
路權歸屬:
對方駕駛重機車,左偏未注意安全距離.
我本人駕駛重機車,未注意車前狀況.
這路權歸屬也出錯,應該是對方是未注意車前狀況,我本人是左偏未注意安全距離
法規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及第99條第一項第3條.
鑑定意見:我本人駕駛重機車,左偏未注意安全距離,為肇事主因
對方駕駛重機車,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次因
佐證資料:依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函送的肇事筆錄及現場圖照片資料研析</p>
對方筆錄稱:對方沿中正路由北向南行駛,致事故地點,行駛在我本人右前方未打方向燈突然做左轉動作,
致使對方車車頭與我本人機車之左後車身碰撞.現場有我本人重機車刮地痕1.6公尺車速約40-50公里/時.
我本人筆錄稱:我本人沿中正路由北向南行駛,致事故地點,因該路段道路左側縮減,故我亦左側偏向行駛
時,突然感覺被撞一下才知道我本人車左後車身遭對方碰撞,現場有我車掛地痕1.6公尺,因為對方是碰撞
我車左後車尾,誌我車往左偏財會倒在快車道,車速約30-40公里/時.我本人車沒有保持現場,對方有.
因為我沒有現場圖所以無法附件給妳們,但是該路段因為是道路往左遞減,行駛在該路段,原本就會往左偏
行駛,而我右前方車輛也是往左偏行駛,我注意前方車輛保持安全距離,依道路方向偏左行駛,卻被判定為
變換車道,未注意安全距離.而對方沒有注意車前狀況,不依規定保持前後車距離
原本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表上對方肇事原因是:不依規定保持前後車距離及未注意車前狀況,肇事致人
受傷.而我本人是:尚未發現肇事因素.哪女生是:尚未發現肇事因素
為何對我有利的結果,經過鑑定,卻不同.該路段因為就算左偏行駛也是直行車,也在慢車道內.
現在我的問題是:對方已經跟那女生和解賠償,我是否還要對哪女生賠償,對方有強制險賠那女生賠醫藥費
,那女生是否還能再向我請求賠償醫藥費跟其他的損失呢
目前在未鑑定之前,我已經在101年3月2日向法院提出告訴,但法院通知有證據待補足調查,我也在4月12日
去永康分局做筆錄,對方申請鑑定的日期是101年3月20日,如果我要申請覆議,是向法院請求覆議還是去市
政府交通科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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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All Comments
By Elma
at 2012-05-04T11:14
at 2012-05-04T11:14
By Isla
at 2012-05-03T04:23
at 2012-05-03T04:23
來為您協調此方面的事故問題
可以參考我的個人簡介
免費諮詢來電
將可確保您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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