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台再186判例框定關於民訴254及401條的繼受人之範圍
若訴訟標的為物權關係且第三人受讓訴訟標的物,則第三人為此之特定繼受人
問題是,若訴訟標的為債權關係,且受讓訴訟標的法律關係,是不是此之繼受人呢?
光看判例:「倘以此項對人關係為訴訟標的,必繼受該法律關係中之權利或義務人始足當
之,同法第254條第一項亦指此項特定繼受人而言…」好像是繼受人
不過書上的寫法看起來是這種情形不算繼受人,所以來請教大家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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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訴訟標的為物權關係且第三人受讓訴訟標的物,則第三人為此之特定繼受人
問題是,若訴訟標的為債權關係,且受讓訴訟標的法律關係,是不是此之繼受人呢?
光看判例:「倘以此項對人關係為訴訟標的,必繼受該法律關係中之權利或義務人始足當
之,同法第254條第一項亦指此項特定繼受人而言…」好像是繼受人
不過書上的寫法看起來是這種情形不算繼受人,所以來請教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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