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神棍騙色」 - 法律
By Jack
at 2012-01-12T00:30
at 2012-01-12T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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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睡了... 簡單表達一下我的看法
※ 引述《meanhorse (小草)》之銘言:
: ※ 引述《jfying (苑)》之銘言:
: : 標題: Fw: [請問] 關於「神棍騙色」
: : 時間: Mon Jan 9 22:18:58 2012
: : 常看到一堆「神棍騙色」的新聞,被起訴的罪名都是「強制性交罪」
: : 法條是寫:「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 : 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 但若神棍說「你身體有髒東西,需要用雙修的方式才能除去」,被害人也同意,
: : 這樣算法條所指的「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嗎?
: : 我是想說,神棍沒有恐嚇她,所以,對於神棍的「建議」,被害人應有選擇之可
: : 能吧?亦即,沒有「強制」?@@
: 事實上的確沒有強制行為
: 也無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情況
這部分必須要視偵查內容而定..
並不是依照法條字面上的解釋就能直接補齊構成要件內容
: 不過檢察官就是要起訴你能怎樣
: 檢察官為了要起訴才產生一堆嘴砲來硬拗法條
我在想你是不是把"強制"行為認定成為一定要把你壓在床上脫褲上你才算強制..
就像連續劇那樣...
如果你是這樣想的話那還是回去看電視比較好
: : --
: : ◆ From: 114.32.125.68
: : → phantomli:轉文請刪原推文~ 01/09 22:51
: : 謝謝提醒!!!
: : → phantomli:不會,一點小雞婆而已。^^ 01/09 23:04
: : → phantomli:回到問題,其實原PO可以跟明文指出的"催眠術"去做聯想, 01/09 23:05
: : → phantomli:在這種情況下所為的性行為同意,都是具有瑕疵的。簡單說 01/09 23:05
: : → phantomli:就是被害人存有"若知其情事,即不為同意"的這種性自主被 01/09 23:06
: 你無法證明當下其"若知其情事,即不為同意"
: 那是你後來自己解釋的情況
所以這部分要看偵查狀況而定
每個個案都會有不同的情形.
若當時"被騙"的信眾實際上若知其情事,仍和神棍合意性交,事後反咬是強制性交
那神棍也未必會被起訴. 這就是誣告的問題
: 法律如果可以這樣亂解釋來延伸處罰範圍
: 就不會有公務員常常以"無法可管"推卸責任了
要看公務員引用的法律
: 不管該女當下腦子裡裝什麼或想什麼
: 該女確實同意性行為
: 沒有違反其意願
: 這就不符合強制性交罪
當陷入錯誤或是使用詐術、催眠等其他方法讓你造成決定上的不自由,這個同意即有瑕疵
這樣的意願你認為可以當作完整的承諾嗎?
照你的邏輯來看.假設今天住10樓的你9樓失火了,結果明明火勢不大很快就能撲滅
結果樓下有個人對你大喊快燒到10樓叫你趕快跳!再晚就完了! 結果你跳了.. 發生憾事
(事實上9樓的火只是住戶在烤肉時的發爐,隨即就被撲滅了)
由於你是出於自我意願跳下樓了,因此樓下的那位仁兄完全無任何罪責,無罪!
如果你同意的話那就給你嘴就好啦..
: 會被起訴完全是因為不專業的檢察官為了避免社會輿論攻擊而亂起訴而已
: 而被告也因為道德輿論沒有為自己辯駁的空間
: 如果這樣就是強制性交
: 那所有宗教從信徒那裡拿走的捐獻或香油錢都是詐財行為
: 都犯「詐欺罪」
: 只要事後不爽
: 都可以透過訴訟把牧師或法師抓起來拿回自己的錢
你先把詐欺取財要件先搞清楚吧..
: 因為大家都存有"若知其情事,即不為同意"的這種財產自主被壓抑的狀態
: : → phantomli:壓抑的狀態,所以立法者論列為本罪處罰範圍。 01/09 23:07
: : → phantomli:若知道自己身體裡面,其實沒有所謂的髒東西,還會同意嗎 01/09 23:08
: : → phantomli:?同樣的,因為害怕那個髒東西,所以同意,其同意本身非 01/09 23:09
: 若知道死後沒有天堂或極樂世界
: 還會有信仰還會捐錢嗎
: 若知道沒有太歲還會去安太歲嗎
: 若知道沒有神明可以保佑平安還會去點光明燈嗎
可以! 只要你死後能夠證實的確沒有神明保佑平安這件事情
然後人間復活舉證的出來的話.
我想這是可以討論的
: 今年安了太歲或點了光明燈
: 明年大家可以告詐欺討回自己的錢嗎
你能舉證的出來的話,那麼試試看也無訪
: : → phantomli:純粹出於性行為本身,而是基於恐懼,立法者認為:一樣該 01/09 23:09
: 安了太歲或點了光明燈其實也是基於恐懼啊
話說今年龍山寺的燈超難點的... 好多人排了好久..人龍超長
但是在場的人都還滿HIGH的 不知道恐懼在哪..
我老木還空出2戶給別人用
: : → phantomli:罰~(個人以為,這種立法方式、技術,其邏輯有待改進, 01/09 23:10
: 不是有待改進
: 是應該把那些不適任的檢察官起訴
你選上立委的話可以試試看 在這裡回文能起訴誰?
: : → phantomli:但社會上發生這種該死的神棍騙色,在群情激憤之下,很難 01/09 23:11
: 該死的還有信徒
: 神棍只有該死
: 信徒除了該死還多了沒品
: 自己當下需要這種精神安慰
: 選擇以性交來得到安撫感
: 而且性交過程也是有爽到
你又知道? 說不定該神棍只有3秒
都給你說就好了...
: 事後發現所求的事情沒有實現
: 然後就以強制性交追究之前的性行為事情
: 這簡直是莫名其妙
: 大家以後訴請離婚也說"若知其情事,即不為同意結婚"
: 當初是被騙婚的
: 所以結婚無效
關係拉太遠了.
: : → phantomli:叫立法委員去修改他~) 01/09 23:12
: : 一直著眼在受害者有「選擇」之可能@@
: : 謝謝您的解釋,我大致清楚了!!!
: : 推 bencheming:這也應該可以認為是神棍假借緊急狀況讓信眾有決定上的 01/09 23:42
: : → bencheming:不自由而導致承諾上的重大瑕疵,故推定沒有同意的行為 01/09 23:44
: 你沒有證據證明這樣
: 根本不可以這樣解釋
有沒有證據不是你我說了算
: : → bencheming:。若是如此在偵查時是否可以用"違反意願"來起訴神棍? 01/09 23:53
: : 推 phantomli:這就是我說的立法邏輯瑕疵,立法認為:違反意願要罰(這 01/10 09:05
: : → phantomli:種最典型),然而立法者在同一條裡進而推論:如果不是.. 01/10 09:06
: : → phantomli:我覺得你不會同意。放大了不同意的範圍~其實就刑事政策 01/10 09:07
: 錯
: 很多情況重來還是會同意
: 你根本沒有證據證明你覺得的說法
就好像很多狀況重來還是會選擇跳樓
: : → phantomli:來說,這無所謂,就如同保護未成年人一樣,建立無效同意 01/10 09:08
: : → phantomli:的可罰區域,則體系上比較不會混亂。 01/10 09:09
: 明明就是以道德輿論去找法條硬拗決定起不起訴而已
: 和什麼體系上比較不會混亂有什麼關係
這個似乎在95還是97的大法官某次刑庭決議上有類似的議題..
你要不要先了解一下?
: 這就是我看不起唸文法商等文組嘴砲系的原因
: 文法商的學問沒有一定標準和邏輯
那你現在用的中文象形字也沒有標準和邏輯囉?
用韓文怎麼樣?
: 完全取決於人的嘴砲而定
: 這種學問在好幾年之後不是變得沒價值就是沒有進步發展的空間
: 這就是為什麼中國嘴砲了好幾千年也沒什麼進步
: 完全比不上西方短短幾十年的工業革命
: 所以很多考生才會常常出現法律書籍版本的適用性問題
: 法律=嘴砲
我是工學院畢業的.. 雖然我法學只是興趣,所以回文不是很專業
但是我覺得這篇文回更嘴砲
: 而且法律根本不是保護懂法律的人
: 法律是給有錢人或有權勢的人維護自己利益和打擊欺負別人用的
你整廢篇文只有這句是事實..
--
→ jarry1007:我有看過研究所畢業連24個英文字母都寫不出來的
推 n1011512:傑瑞大...英文字母是26個字...你說的那個人是你自己嗎XD
推 OrcaLee:原來英文字母有24個 筆記ing
推 bencheming:原來英文字母是24個..我唸書都多唸了2個...糟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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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den
at 2012-01-12T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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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2-01-16T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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