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交通法規的條例問題 - 交通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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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去申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申請書』
上面有寫 處45-19 還有 安102-1-2
看不懂那是什麼意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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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一句,這場交通事故的發生原因是在於「未依規定讓車」。
但我想知道這兩個的完整說明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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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ther avatarHeather2011-08-09
1 處45-1-9是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45條第1項第9款: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9 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

2 安102-1-2是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102條第1項第2款: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2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
以上希望對你有幫助
Todd Johnson avatarTodd Johnson2011-08-11
簡單一句,這場交通事故的發生原因是在於「未依規定讓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