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保險法的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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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要保人暨被保險人甲,向乙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約定保險金額為新台幣500萬元,並以其父丙為受益人。甲於承保期間內,因騎乘機車在中山高速公路上,遭同向在後行駛之汽車撞及,致頭部外傷死亡。丙向乙請求給付保險金,乙則拒絕給付,並提出下列抗辯。請分析其抗辯有無理由?1. 甲將機車騎上高速公路,係嚴重違反交通規則之行為,其因而為他車撞及死亡,乃屬預料中事,實與自殺無異,且其行為有違最大善意原則,乙就此種故意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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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dda avatarHedda2015-11-09
【除外責任】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該被保險人各項保險金的責任: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甲將機車騎上高速公路,係嚴重違反交通規則之行為---犯罪行為可以不賠台名保險經紀人公司TeresaLiu提供參考11.6...
Quintina avatarQuintina2015-11-11
您好:前面的回答者有誤!!!違反行政法根本不能算是犯罪行為,就如同違反校規就被說成罪犯一樣依此拒賠根本無據這已經不是第一次這樣回答,請不要再誤導大眾了而您的題目,對於被告兩項抗辯也是無理由1、所謂的「故意」在刑法第13條有其定義:(1)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2)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也就是說雖騎乘機車在中山高速公路有危險發生之可能,但事故者對其死亡並無使其發生之意,那麼就不能稱為「故意」的確是故意違反